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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典新增考点梳理:这9个条文,客观题年年考

大隐法考2026年8月9日阅读约 11 分钟

八月了。距离客观题考试,日子是真的开始按天算了。

这几天答疑后台被同一类问题刷屏:"老师,居住权和租赁到底怎么区分?""好意同乘和自甘风险为什么老是选错?""打印遗嘱要几个见证人来着?"

说实话,这些问题问得特别好——因为它们全都指向同一个区域:民法典相较于原来单行法的新增与修改部分。这块地方有个特点:命题人偏爱,考生易错,而且往往是"知道了就是白给分,不知道就是必错"的题型。

今天这篇,我把民法典新增考点里客观题命中率最高的几组挑出来,讲透。建议边看边拿笔记本记,看完直接去刷对应专题。

一、法考物权高频:居住权,一个考点五个坑 🏠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全新增设的用益物权,从2021年到现在,几乎每年都在客观题里露脸。为什么?因为它的规则设计密度极高,五个条文里能挖出七八个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把这几条拆成考点,你会发现出题人的手法特别固定:

  • 客体限定:只能是"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不能设居住权——这是最直接的送分坑。
  • 设立形式:合同设立必须书面(第367条),而且登记才生效,不是签了合同就有。这跟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跟地役权(登记对抗)不同。
  • 原则无偿:默认无偿,约定有偿也可以。题目里给你"约定每年支付5000元",别急着说无效。
  • 人身专属: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人一死,权利消灭,不进遗产。
  • 出租的例外: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半句,很多同学只背前半句就掉坑了。

另外别忘了第371条:遗嘱也可以设立居住权。这个在继承+物权交叉题里特别爱考——老人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同时为保姆设居住权,儿子拿到房子后能不能赶人?不能。

💡 记忆口诀:"住宅、书面、登记生;无偿为原则,不转不继承;不租有例外,人亡权就终。"

二、法考侵权责任编新增三兄弟: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 ⚖️

这三个是同批新增的"网红条文",也是最容易被混着考的一组。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看出来了吗?两条的但书用词完全一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不是巧合,是立法者在做体系统一。所以记的时候可以捆绑记,但要牢牢分清适用场景:

对比项 自甘风险(1176) 好意同乘(1217)
场景 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
法律效果 完全免责(不得请求) 减轻责任(不是免除)
例外 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意或重大过失
谁的责任另算 组织者按安全保障义务规则 对第三人责任不受影响

两个高频细节,多数人栽在这儿:

第一,自甘风险只免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裁判、组织方、场地管理者该担的责任一点不少。题目常见套路:篮球赛中队友撞伤你——不赔;但场地地面有坑导致摔伤——组织者赔。

第二,好意同乘是"减轻"不是"免除"。选项里但凡出现"不承担赔偿责任",基本可以直接排除。而且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顺风车平台接单收费的那种,不适用。

再说自助行为(第1177条)。它的构成要件是四层,缺一不可:合法权益受侵害 + 情况紧迫 + 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措施范围限于"必要范围内",而且事后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经典考法:饭店老板扣下吃霸王餐的人的手机——可以;把人关起来打一顿——超出必要限度,要担责。

三、法考继承编改动最大:遗嘱效力规则全变了 📝

继承编是这次修法改动比例最高的一编。如果你还拿着旧的继承法知识做题,会错得莫名其妙。

改动一: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现在的规则只有一句话: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老人2020年立了公证遗嘱,2023年又写了份自书遗嘱,以自书的为准。这个考点几乎年年出现,而且总有人凭旧印象选错。

改动二:新增打印遗嘱、规范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是标准的细节陷阱——题目会写"张某在最后一页签名",问遗嘱是否有效。答案:形式要件不符。录音录像遗嘱的要点是"姓名或者肖像",二选一即可,不是必须都有。

改动三:代位继承扩大到侄甥。

第1128条第二款明确: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进来了。但注意——只到子女这一辈,不像子女的代位继承可以"直系晚辈血亲"无限延伸。

改动四: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这条的四级顺位是标准客观题素材,背下来就能拿分。口诀:"执行人优先,推选次之,全体共担,最后民政村委"

还有一个常错点顺带提一句: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表示视为放弃(第1124条第二款)。而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一个是"沉默即放弃",一个是"沉默即接受",方向完全相反,务必分清。

四、法考合同编与担保:抵押物可以卖了 💰

这个改动,实务界当年讨论了很久,考试里也一直是重点。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三个层次要拎清楚:①原则上自由转让,无须抵押权人同意;②抵押权追及至转让物;③抵押人有通知义务。抵押权人如果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出题人最爱的干扰项就是"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错。合同有效,物权变动也有效,抵押权继续存在。

合同编还有两个新面孔值得关注:

  • 保理合同(第761条起):新增典型合同。重点记第763条——虚构应收账款时,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还有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分。
  • 情势变更(第533条):从司法解释升格为法律条文。关键要素是"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必须先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这个"先协商"的程序性要求是新加的,很容易被忽略。

另外提一句物业服务合同:第94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条很生活化,也很好考。

五、法考冲刺阶段,新增考点怎么练最有效 🎯

现在这个时间点,光看不练是最大的浪费。给三条实操建议:

第一,按"新增/修改"专题集中刷题。不要在庞杂的民法题库里大海捞针。打开大隐法考APP,按专题筛选居住权、侵权新增条文、继承编这几块,一口气刷三十道,错题密度会立刻告诉你哪块是软肋。

第二,把"但书"单独抄一遍。你会发现今天讲的这些条文,一大半的考点都藏在"但是……除外"里。我的建议是准备一张纸,专门抄新增条文的但书部分,考前一天看五分钟,性价比极高。

第三,混淆点用对比表固化。像好意同乘vs自甘风险、居住权vs租赁权、放弃继承vs放弃受遗赠,这些成对出现的知识点,单独记一定会串。大隐法考的内部讲义里把这类对比都做成了表格,直接背表格比背条文效率高得多。

如果哪个点看完还是绕不明白,随时在大隐法考的AI答疑系统里提问,24小时都能回;实在是钻牛角尖的疑难,也可以找我1对1答疑。

最后说句心里话。民法典新增部分之所以年年考,恰恰是因为它规则新、条文少、边界清晰——对命题人友好,对认真准备的考生同样友好。这是整个民法里性价比最高的一块地。别放过它。

✍️ 今日思考题

老王立遗嘱:房子归儿子小王,同时为保姆李阿姨设立居住权,期限至李阿姨去世。老王去世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和居住权登记。两年后小王急需用钱,想把房子卖掉。他能卖吗?买房人买到后能让李阿姨搬走吗?

评论区写下你的答案和理由,也可以聊聊——你在民法典新增考点里,栽得最狠的是哪一个?我会挑几条集中回复。

觉得有用就收藏起来,考前翻出来再过一遍,正好当一份新增考点清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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