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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典新增制度:这6处改动,凭旧法做题必错

大隐法考2026年8月19日阅读约 11 分钟

前几天有个同学发消息给我,说他做题时碰到一道保证合同的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他想都没想就选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结果错了。他很委屈:"老师,我背过啊,这不是常识吗?"

是常识。但那是《担保法》的常识,不是《民法典》的常识。

8月中下旬,客观题备考正处在冲刺爬坡期。我发现一个规律:越是"感觉自己会了"的地方,越容易翻车。因为很多考生看的资料、听的讲解、脑子里的旧记忆,混杂着《民法典》施行前的老规则。而命题人恰恰最喜欢在"新旧交界处"设埋伏——你凭直觉答,直觉来自旧法,那就正中下怀。

今天不做流水账式的条文罗列,只挑6处"和旧法反着来"的改动,配上辨析表和口诀。看完这一篇,至少能帮你在民法客观题上守住5到8分。📚

一、法考担保新规:三处"翻转",考一次错一次 ⚖️

担保是民法客观题的绝对重镇,而《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对担保规则的改动幅度最大。三个高频翻转点,请务必刻在脑子里。

翻转1: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旧法推定连带,新法推定一般——方向完全相反。这一改,牵动的不只是一个选项: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的起算和权利行使方式(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随之不同。一道题往往连着考两三层。

翻转2: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记住这条的逻辑链:自由转让 → 抵押权追及 → 抵押人负通知义务 → 抵押权人有证明后的提前清偿/提存请求权。命题人最爱的干扰项是"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无效"或"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都是错的。转让有效,物权也变动,只是抵押权跟着标的物走。

翻转3:流押、流质条款不再"一律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注意措辞:不是"该约定无效",而是"只能依法就财产优先受偿"。这是从"否定效力"到"转化效果"的立法转向。所以选项里凡出现"流押条款无效""该约定不发生任何效力",基本可以划掉。

💡 担保三连口诀约定不明推一般,抵押转让不用问,流押流质转优先。

二、法考侵权责任编三个新增规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

这三条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面孔",客观题特别喜欢把它们放在同一道题的四个选项里让你分辨。先看条文核心,再看对比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规则 适用前提 法律效果 例外
自甘风险
(1176条)
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害于其他参加者 完全免责 故意或重大过失
好意同乘
(1217条)
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该车一方有责 减轻责任(不是免责) 故意或重大过失
自助行为
(1177条)
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国家机关保护+否则难以弥补 必要范围内扣留财物等合理措施 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措施不当致损要担责

三个易错细节,我挨个点一下:

  • 自甘风险只针对"其他参加者"。活动组织者不适用免责,按安全保障义务规则处理。选项里出现"组织者也不承担责任",警惕。
  • 好意同乘是"减轻"不是"免除"。这两个字换一下,选项就错了。而且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顺风车平台抽成营运的,性质就变了。
  • 自助行为的对象是"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条文明文举的例子是扣财物;且"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 口诀文体活动自甘险(免),顺风搭车减责任(减),紧急扣财须报官(报)。

三、法考继承编新增考点:打印遗嘱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继承编分值不多,但送分意味明显,丢了最可惜。两个必拿分的新增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抓住三个数字:2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题目常见的坑是"只在末页签名"——形式要件不满足。

而第1142条第三款是彻底的规则翻转:旧《继承法》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代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在统一按时间在后者优先。所以"老人先立公证遗嘱、后写自书遗嘱",答案是自书遗嘱生效。这个点从《民法典》施行以来几乎年年出现在选项里。

顺带记住宽恕制度(第1125条第2款):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中,只有第三项至第五项(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干预立遗嘱情节严重、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因悔改+被继承人宽恕而"复活";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永不宽恕

💡 口诀打印每页都签名,最后遗嘱说了算,宽恕只赦三四五。

四、法考物权新增用益物权:居住权和租赁权,别混!🏠

居住权是《民法典》全新创设的用益物权,考点密度高得离谱。它和房屋租赁权长得像,性质完全不同。上表:

项目 居住权 房屋租赁权
性质用益物权债权
设立书面合同或遗嘱,自登记时设立合同成立生效即可
是否有偿原则无偿,另有约定除外必然有偿
转让/继承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可转租(须出租人同意)
出租原则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
消灭期限届满或权利人死亡,并注销登记期限届满
最长期限无20年限制超过20年部分无效

这里有个必错点: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是否也要登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命题时经常在"遗嘱生效即取得居住权"和"仍需登记"之间做文章,答题时务必扣住"参照适用"四个字去推,别凭感觉。

再补一个常考细节:居住权仅限于"住宅",且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6条)。商铺、写字楼上设居住权?不行。

五、法考客观题实战:新增考点的三种命题套路 🎯

把知识点背下来只是第一步。真正决定得分的,是识别命题人的手法。我总结了三种:

套路一:用旧法结论做干扰项。凡是《民法典》改过的地方,旧结论必然出现在ABCD里。做题时看到"担保""公证遗嘱""流押"这类词,先在心里问一句:这个点改过吗?改成什么了?

套路二:偷换法律效果的程度词。"免除"改"减轻"、"无效"改"优先受偿"、"应当"改"可以"、"不受影响"改"不发生效力"。这类题不难,纯粹考你读条文是否够细。建议对着上面的表格,把每个动词圈出来。

套路三:把新规则的"适用前提"挖掉一个。比如好意同乘题,题干悄悄写成"网约车顺路捎带并收取油费",你还按1217条减责,就掉坑了。做新增考点的题,请养成先圈出条文全部构成要件、再逐个比对题干的习惯。

现在这个阶段,我的建议是:别再从头翻教材了。把《民法典》新增和修改的制度单独拉一张清单,按"旧规则→新规则→变化点"三栏做成表,每天扫两遍。打开大隐法考APP,用"专题练习"把担保、侵权、继承这三块各刷一套,错题当场在AI答疑里问清楚"为什么不是旧法结论"——这比盲目刷一百道题有用得多。内部讲义里这部分的新旧对照做得很细,配合着看效率会更高。

写在最后:法考拼的是"准",不是"多"

冲刺期最怕的不是不会,而是"以为自己会"。上面这6处改动,随便哪一处理解错了,都够你丢掉一整道多选题——而多选题在客观题里的杀伤力,你懂的。

今年具体的考试时间、考区安排,请以司法部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公告为准,别听小道消息。✍️

这条路走到这里,你已经比大多数半途而废的人强太多了。剩下的这段,稳住节奏,把该拿的分一分不落地拿回来。

🤔 留个思考题:

老王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后,未通知银行就把房子卖给了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银行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能否向小李主张抵押权?老王未通知,要承担什么后果?(提示:扣住第406条的四层逻辑)

另外想问问大家:你在民法上栽过最"冤"的一次跟头是哪个知识点?是保证方式推定,还是公证遗嘱优先?评论区写下来,我挑几个高频的下期专门拆开讲。

觉得有用就收藏这篇,冲刺期随时翻出来对照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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