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票据法复习卡,左栏写签章,右栏写金额、日期等记载事项。
我认为,票据法复习必须把每个签章人的责任分开训练。只给整张票贴上“有效”或“无效”的标签,遇到伪造、变造混合设问,就容易判断错位。九月复习商经法,这个考点值得专门留一页,把人和责任对齐。
法考票据题,按改动对象分两类
切分标准来自现行《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出问题的是签章,还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签章被冒用,要检查被冒名者与其他真实签章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金额等内容被无权更改人擅自变动,要检查各人签章发生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做题时,在姓名下面标注“真签/假签”,再在变造位置画一条线。下面均用自拟题演练,票据形式、持票人取得权利等其余条件设定为无争议。
签章被伪造,客观题仍要认人
《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甲伪造乙的出票签章,将汇票交给丙;丙真实背书转让给丁。丁合法取得票据后,丙能否仅以乙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背书责任?不能,丙的真实签章不因此失效。乙没有实际签章,也没有授权甲签章,不因名字出现在票面上就承担票据责任。甲实施伪造,也不因这一行为成为票据债务人;是否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要按各自的构成条件判断。题目若把“乙不承担票据责任”换成“所有签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错误就在扩大了失效范围。
口诀记成:假签不连坐,真签逐个查。
法考金额题,签章先后决定责任
换一张出票金额为一万元的汇票:甲真实出票,乙真实背书后,丙擅自把金额变造成九万元,又以自己的真实签章背书交给丁。丁合法取得票据。依《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甲、乙按原记载的一万元负责,丙按变造后的九万元负责。这里必须拆开两个动作:丙擅改金额,属于变造;丙在变造后真实背书,则让他进入变造后签章人的责任范围。不要只圈出“丙改了金额”,漏掉后面的签章时间。
把这道题压成一张表,换人物、换金额也能继续用:
| 签章时点 | 责任依据 | 本例金额 |
|---|---|---|
| 变造之前 | 原记载事项 | 一万元 |
| 变造之后 | 变造后的记载 | 九万元 |
| 无法辨别先后 | 视同变造之前 | 一万元 |
表格第三行尤其要记牢。《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经规定,不能辨别签章先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题干写“无法查明”,有明确的法定处理方式,不能自行推成免责,也不能一律按票面九万元认定。
客观题别把更改套进变造
《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金额动过,整张票就无效”这句速记必须修正。原记载人更改金额,与无权更改人擅自变造金额,适用规则不同。前者落入第九条的禁改范围,不能靠补盖印章救回来;后者按第十四条区分签章先后确定责任。第九条第三款允许原记载人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并要求签章证明,也没有放开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这三项。审题时把“谁改的”圈出来,别看见涂改痕迹就直接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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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笔前补一处:《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前面一直在辨认假签章,可签章确实出自本人,也仍可能无效。真实签章只是检查的起点,不能省掉行为能力这一关。
主观题答案漏了哪个责任主体、哪句理由没有落到条件上,可以通过大隐法考的主观题人工批改逐句点评检查。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我坚持这个判断:票据法要按人落责任,整张票一刀切最该戒掉。这张责任表适合总把“无法辨别先后”判成免责的考生对照着看,可以收藏备查。大隐法考会继续把商经法易混条件做成对照表,让错题旁边有明确的核对依据。
留一道讨论题:上例若无法辨别乙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你会怎样写出乙的责任金额及依据?评论区说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