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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考题,体质特殊能减赔吗

大隐法考2026年9月9日阅读约 5 分钟
现行《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做侵权责任客观题,我最反对一个解题习惯:题干出现受害人的身体问题,就顺手选“减轻赔偿”。身体脆弱、自身过错、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各有对应规则,不能统统塞进一个赔偿比例。

下面两题据公开案例作教学改编,选项非历年试题原文,按现行规则判断。

民法典减责,要找到行为上的过错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24号处理过这样的争议:一名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鉴定涉及其骨质疏松对损伤后果的影响。赔偿计算遇到一个岔口:身体原本比较脆弱,是否就该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该案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读到这里,要分开理解鉴定意见与责任规则:前者说明损伤形成的医学因素,后者判断哪些因素能够产生减责效果,中间还需要作法律评价。

试选:伤者存在骨质疏松,就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对不对?

应判错误。采分点落在第1173条的“有过错”。题干只给出骨质疏松,不能据此认定受害人实施了有过错的行为。错误选项把“体质影响损伤程度”直接推成“法律上应当减赔”,跳过了法定条件。反过来,题干另有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等事实,就应另行审查。

体质因素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

客观题换到球场,普通失误怎么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羽毛球伤眼案中,一名参加者被另一参加者击出的羽毛球击伤眼睛。法院认定对方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支持受伤者要求其赔偿的请求。把这个案件压缩成客观题,题干不能只剩“打球致人受伤”。必须保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等条件,再看对方的过错是否达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程度。受伤部位醒目,免责条件却藏在活动性质和行为方式里,读题顺序要稳住。

试选:同场参加者只要有一般过失,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不对?

现行《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题条件下,应判错误。普通侵权中对过错的判断,不能直接替代这一特别规则。这里考的是适用门槛:进入自甘风险规则后,对其他参加者追责,要检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选项若写“只要参加运动,对方一律免责”,同样错误,它删掉了条文的例外。

法考选项写到组织者,另查责任依据

球友是否赔偿,不能替场馆经营者把责任一并判完。第1176条还有一款,经常被背诵口诀挤掉。

现行《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据此,“参加运动就意味着组织者也免责”应当修正。以体育场馆为例,依现行《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设一个教学变式:题干增加“场地湿滑且未及时处理”,就要审查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与损害的关联,不能用“自甘风险”直接结束判断。

题干事实 选项判断关键 法条
仅有特殊体质 不能直接认定过错减责 第1173条
符合自甘风险条件 检查其他参加者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1176条第1款
追究组织者责任 另查其法定义务及违反情况 第1176条第2款

记忆口诀可以短:“体质不当过错,球友查重大,组织者另查。”使用时,把表里的适用条件带上。

客观题复盘,把错项改成对项

只抄“自甘风险”“过失相抵”,背了也难以纠错。复盘应具体到一句:这个选项把什么事实认成了过错,或者删掉了哪项例外。同考点复习可用大隐法考的独家内部讲义,对照侵权责任中的减责与免责条件,把疑问落在限定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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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断很明确:侵权题中,只凭受伤结果分配责任,这种解法应该停用。上表适合总把减责与免责混选的考生对照。大隐法考会持续用案例拆清民法选项里的责任条件;收藏这张表,重做同类题时逐格核对。

评论区留一道变式:球友正常击球,伤者却因湿滑场地摔伤,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还需证明什么?

  1. 圈出题干中的致伤行为,区分体质因素与行为过错。
  2. 给每个被追责主体单列一行,写明适用的条款。
  3. 改正错误选项,补齐被省略的条件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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