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犯罪中止就往下套“免罚”,这模板真该改了。
我的判断:刑法案例论述里,没有案情支撑的套话应该直接删掉。自动性没论证,损害条件没检查,哪怕把“犯罪中止”写对,答案也没有完成。
以下为教学拟题、模拟原答及批注,非真实考卷。
教学设例:甲为杀死乙,将足以致死的毒物放入乙的饮料,乙饮用后中毒。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人发现投毒,也没有外力阻止甲,此时甲后悔了,主动呼叫急救、告知毒物种类并配合抢救。题干明确,甲的救助促成及时救治,有效避免乙死亡,但乙已受到身体伤害。设问只要求分析甲的犯罪形态和处罚原则。落笔前,把“无人发现”“救助有效”“身体伤害”圈出来;原答里若找不到这些事实的位置,模板就还没有用到题上。
刑法第一句,别只剩罪名
批注:第一句结论有了,认定理由太薄。现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论述时应当把杀人故意和实行行为落到题干:甲意图致乙死亡,投放足以致死的毒物且乙已饮用。只写“构成要件齐全”,看不出你拿哪些事实作了判断。
改:甲以杀人故意投毒且乙已饮用,已着手实行杀人。
主观题别漏“有效”两个字
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批注:第二句还欠两处对应。甲未被发现、未受阻碍便主动救助,可用来论证自动性;救助促成及时抢救、有效避免死亡,才承接有效性。投毒后,致命危险已经产生,仅写“甲后悔了”或“叫了救护车”,都不足以把这个环节写全。这里必须说明救助行为对避免死亡发挥了作用。
改:甲自动且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现行《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若甲没有采取救助,乙靠路人及时送医获救,就应沿着未遂分析。相同的“没死”,需要交代不同的原因。
刑法处罚句,划掉“当然免罚”
现行《刑法》第24条第2款: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批注:第三句的“应当免除处罚”要划掉。
“中止犯一律免罚”这句话,抹掉了法条中的损害条件。本题避免了死亡,乙却已经受到身体伤害。这个细节直接改变处罚结论:甲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不能拿“没有死亡”替代“没有造成损害”,也不能擅自改成“可以减轻”。
| 形态 | 核对条件 | 处罚用语 |
|---|---|---|
| 未遂 | 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中止 | 没有造成损害 | 应当免除处罚 |
| 中止 | 造成损害 | 应当减轻处罚 |
表中处罚依据为现行《刑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2款。“从轻”和“减轻”也不能随手互换。
主观题模板,留出填事实的位置
改后连写示范:甲以杀人故意投放足以致死的毒物,乙已饮用,甲已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甲在未被发现、未受外力阻碍时因后悔主动救助,具有自动性;其救助促成及时救治,有效避免乙死亡,符合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中止。乙已因中毒受到身体伤害,依该条第2款,应当对甲减轻处罚。
可复用的句式是:“题干中的〔具体事实〕表明〔法律条件〕成立,因此〔结论〕。”填不进事实,就回去检查认定理由,别用术语补字数。
对本题这类已经产生致命危险的案件,记忆口令可以用:救助看实效,处罚查损害。
我主张把损害条件列为必查项,漏掉它的刑法模板就该重写。
这张表适合能判断中止、却总把处罚写成免罚的同学对照。若题干改为“乙经救治未受到身体损害,也未造成其他损害”,答案哪一句要改?评论区写出你的理由。
大隐法考会持续做刑法原答与改答对照;把这张表存下,复查时直接核对限定词。
- 圈出决定自动性和有效性的案情事实。
- 重写处罚句,明确有无损害;把“应当”与“可以”对着条文再核一次。
- 另选一道题,删去没有案情支撑的套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