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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考:认罪认罚仍可能逮捕

大隐法考2026年9月9日阅读约 4 分钟

“认罪认罚,就不能逮捕了?”“这句话,少查了逮捕条件。”

2026年9月复习刑诉强制措施,我主张把决定条件和法定动作排在期限前面。只背数字,选项换个动词就容易失手。下面五问连起来,依次看能否采取措施、谁来落实、采取后怎样继续审查,才能把规则用到题干里。

认罪认罚,法考就选不捕?

答:认罪认罚不能直接推出免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把认罪认罚等情况列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因素。该条第1款还要求审查犯罪事实的证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取保候审能否防止列明的社会危险性。自拟题:甲认罪认罚,却有毁灭证据的现实危险;其余法定逮捕条件齐备时,仍应逮捕。做题时把“认罪认罚”与“毁灭证据”分别圈出,逐项审查,不能只凭认罪一句选不捕。再回头核对选项。

口诀:态度入判断,危险看事实。

客观题里的执行机关,能反推决定机关吗?

答:《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列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自拟选项写“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交公安机关执行”,不能仅因两处机关不同就判错。这一问考的是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工。读题时在机关名称旁分别标“决定”“执行”,再检查条件,不要把两种权限画成同一条线。

口诀:决定看权限,执行找机关。

法考题里,保证方式能叠加吗?

答:《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方式是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人的取保候审,不能同时要求两种保证。自拟选项写“为确保到案,既收保证金,又要求提供保证人”,理由听着周全,规则却不支持。还要区分保证方式与取保义务:交了保证金,也须遵守该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关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的规定。缴钱不会把行为限制一并消掉。

“或者”不能改成“并且”。

这张动词对照卡,把前面的条件与后面的程序接起来。

选项出现的词 对应审题动作
认罪认罚 纳入社会危险性判断
决定、执行 分别核对机关权限
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不得同时要求两种保证
建议变更 核对有关机关的后续处理
申请变更 按期决定,不等于必须同意

逮捕以后,客观题还审什么?

答:《刑事诉讼法》第95条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审查羁押必要性;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细节在“建议”二字,不能把审查建议直接写成已经释放。有关机关须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个时限对应的是反馈处理情况。选项若把它写成“检察机关建议后十日内必然释放”,就偷偷更换了法定动作。

逮捕之后,仍须审查。

法考变更申请,三日内必放人?

答:问题问偏了,应改问“收到申请后,机关必须怎样处理?”《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日约束的是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能据此推导出申请必获批准,更不能把取保候审申请写成自动释放。看见选项出现“必须”,把它后面的动作逐字核对。

有权申请,不保证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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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取舍很明确:宁可少背一组数字,也要查清强制措施的决定条件。

如果选项写“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后,执行机关应直接放人”,你会指出哪个词出了问题?评论区写出理由。这张对照卡适合把决定、执行、建议混在一起记的考生,存下来,重做错题时逐项核对。大隐法考会持续拆清刑诉易混规则,给你能落到选项上的判断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7条:“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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