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42条。行政赔偿那一问真正用得上的,不超过六条。
可我们批改的主观题卷子里,这一问的篇幅经常是全卷最长的:合法性审查抄一遍、程序违法再论一遍,写满大半页,采分点一个没碰到。📝
我的判断很直接:行政赔偿这一问,阅卷给分几乎全落在"谁赔"和"赔什么"这两串条文上,抽象的国家赔偿理论写得再漂亮也是零分区。把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模板直接搬过来,就是在用最长的篇幅换最低的分。
红笔第一处:这段话为什么被我划掉了
一位考生(下称考生J)交上来的一段原答,案情是模拟题:某区监管机关以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为由查封了张某的餐馆并扣押设备,张某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查封并另行责令停产停业;后来法院判决确认查封违法。张某主张:设备损坏、停业期间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生原答:本案查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侵犯了张某合法财产权益。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有违法即有赔偿。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故区监管机关与复议机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的设备损失、停业损失20万元及精神痛苦,均应予赔偿。
逐句批:
"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这句话不给分,还暴露了用的是旧版资料。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原文里有"违法行使职权",2010年修正时删掉了"违法"二字,改成"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归责标准分散进了第3条(侵犯人身权)、第4条(侵犯财产权)和第17条(刑事赔偿)的具体列举里。所以"国家赔偿一律违法归责"这个流传多年的口径,2010年之后就不准确了。主观题要写的是第4条哪一项,不是一句原则。
"连带赔偿责任"这五个字,是这一问扣分最狠的地方。
2026法考主观题必背:赔偿义务机关一张表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没有"连带",只有"对加重的部分"。本题里复议决定维持查封,加上责令停产停业,那么查封造成的损失由区监管机关赔,停产停业加重的那部分由复议机关赔。这一句写对,采分点就到手了。⚖️
| 情形 | 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 条文 |
|---|---|---|
| 单一机关侵权 | 该行政机关 | 第7条第1款 |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被授权的组织自己 | 第7条第4款 |
|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 委托的行政机关 | 第7条第5款 |
| 复议维持 | 最初侵权的机关 | 第8条 |
| 复议加重损害 | 复议机关只赔加重部分 | 第8条 |
| 机关被撤销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无则为撤销机关 | 第7条第6款 |
口诀记法:授权自己赔、委托谁委托谁赔、复议维持找原机关、加重才找复议。四句话,覆盖这一问八成的"谁赔"考法。
停业那20万和精神损害,写上去就是失分
考生J把"停业损失20万元"整笔列入赔偿范围,我在旁边只批了一个条号:第36条第(六)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指的是房租、水电、必须发放的员工工资这类硬支出,不是预期利润。餐馆停业期间本来能赚多少,在国家赔偿里不赔。考生把可得利益写进去,不仅那一处不给分,还会连带暴露对"直接损失"标准没掌握。设备损坏这一项倒是写对了方向,但要落到第36条第(三)项: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那句,是很多卷子上的顺手一笔。第35条的适用前提是"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第3条是侵犯人身权的六种情形,第17条是刑事赔偿。查封扣押属于第4条的财产权侵害,不在第35条的射程内。这个限定藏在条文开头一句话里,不专门盯过很容易漏。💡
改后对照:同一段话怎么写满采分点
改后:查封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属《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情形,张某有权请求赔偿。依第8条,复议决定维持查封,查封造成的损失由最初作出查封的区监管机关承担;复议决定另行责令停产停业,属加重损害,该部分由复议机关承担,二者不构成连带责任。赔偿范围依第36条:被扣押设备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第(三)项);停产停业期间只赔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张某主张的20万元中的预期经营利润不属赔偿范围(第(六)项、第(八)项)。本案系侵犯财产权,不符合第35条关于第3条、第17条情形的限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能成立。程序上,张某可依第9条第2款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亦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单独提出的,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赔偿,逾期或对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第14条)。请求时效为二年(第39条)。
字数比原答多不了多少,条号从0个变成了8个。这就是行政赔偿这一问的全部秘密:层层往下落到条,每落一层给一分。
还有一处考生J没写、阅卷会看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里"被告举证"的惯性,会让不少人在赔偿这一问上答反。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对赔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观题复习时值得把这份司法解释过一遍。✍️
在我们批改的行政法卷子里,"复议机关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预期利润"这两处扣分,几乎每一份都要标一次红笔。
我的判断:行政赔偿这一问的核心考法,未来几年仍会绕着第7条、第8条、第36条打转,因为它们是少数"条文一句话就能判对错"的地方,最适合设置采分点。把这三条背到项,比多刷十道题管用。
留个问题给你:如果本案复议机关作的不是维持,而是撤销查封但另行作出扣押决定,这时赔偿义务机关该怎么定?条文依据写在哪一条?在评论区写出你的答案和条号。
身边有人还在用"国家赔偿一律违法归责"那套旧表述答题的,上面那张赔偿义务机关认定表值得存下来给他对一遍。
大隐法考每周拆一道主观题的真实批改卷,把阅卷人的红笔逐句摊开给你看。觉得有用就收藏,写到行政赔偿那一问时翻出来对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