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经买下,中介追索佣金,争议卡在“跳单”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号中,买方被诉违反中介合同约定。把前因补上:卖方通过多家中介出售同一房屋,买方可以从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裁判要点明确,在这种情形下,买方有权选择中介;没有利用原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成交,不构成约定的“跳单”违约。
我的判断是:民法交易题最值得集中练的,是各项法律效果的边界。“看过房”“签过字”“付过钱”,都不能单独包办整道题的答案。
一、民法典:佣金要看成交路径
现行《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向中介支付报酬。开头案例提示的边界,恰好落在是否利用相关信息、机会这一点上。
选项只写“曾经带看,所以必付佣金”,推理就少了关键条件。
二、客观题:签了合同,还要查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要分别作答。现行《民法典》第215条原文是: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自拟变式: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尚未过户。“未登记,所以合同无效”不成立;“合同有效,所以乙已取得所有权”也不成立。普通房屋买卖中,物权变动还要按第209条第1款审查登记。
三、民法典:卖他人物,合同另作判断
再换一个自拟情形:甲以自己的名义,把乙借给自己使用的相机卖给丙,乙没有授权处分。不能仅凭“相机属于乙”就选择买卖合同无效。现行《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项救济安排提示我们,无处分权本身不当然否定合同效力。审题时还要另查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效力瑕疵;题干没有交代的事实,不能自行补入。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相机,是两个需要分别论证的问题。
下面这张表,可以用来给错题标注争点。
| 争点 | 核对条件 | 判断落点 |
|---|---|---|
| 中介报酬 | 利用服务后绕开订约 | 仍应付报酬 |
| 合同效力 | 尚未办理过户 | 不因此无效 |
| 无权处分 | 自己名义卖他人物 | 合同不当然无效 |
| 无权代理 | 他人名义无权代签 | 查追认与表见代理 |
| 善意取得 | 善意、价格、公示 | 核齐条件及例外 |
四、客观题:代签,要核对代理权
把相机题改成“甲以乙的名义签合同”,就要审查代理。现行《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
“对乙不发生效力”,不能直接改写成“合同无效”。
表见代理还要看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仅有“甲自称得到授权”这句话,并不足够。区分这组题时,可以先圈出签约名义,再核对代理权、追认及表见代理条件。
五、法考:善意只是取得权利的起点
丙不知道相机属于乙,判断仍未完成。
现行《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一)至(三)项要求: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依法应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法律另有规定的,还须适用特别规则。回到借用相机被擅自出售的情形,丙是否取得所有权,要核齐这些条件;付清价款不能替代交付。
口诀可记作“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公示完成”,并在旁边留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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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张把合同效力与物权归属分别作答。这条边界,比多记一个孤立答案更值得练熟。
如果相机改成无偿赠与,丙还能直接援引第311条取得所有权吗?评论区可以写出欠缺的条件。上表适合混淆合同与物权时对照,收藏后便于查错。大隐法考会持续拆解这类易混条件,帮助你把判断写完整。
- 圈出题干中的签约名义、交付或登记事实。
- 对照表格,为选项补一句理由及条号。
- 把有偿改成无偿,重新判断取得所有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