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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题先审防卫再定罪|法考

大隐法考2026年9月28日阅读约 5 分钟

“不法侵害”已经写出来了,为什么防卫结论还接不上?

我的判断是:刑法主观题框架要给阻却违法事由留出位置。题干出现防卫线索,就应把时间、对象和限度放进论证。《刑法》第20条直接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写伤害结果与罪名,会漏掉决定结论的一层。

下文题干与待改答案均为教学自拟,用于演示逐句批改,不对应真实考生答卷。

刑法主观题,条件要落到动作上

教学题干:停车处,甲持刀连续刺向乙的胸腹部。乙后退躲避,拿起身旁木凳挡击,甲仍逼近挥刺。乙用木凳击中甲头部,致甲重伤。甲倒地丢刀后,乙立即停手。题目要求评价乙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待改答案:“乙故意击打甲头部,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甲持刀在先,乙属于防卫,但造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可以减轻处罚。”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批注①:“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下得过早。第一款中的“正在进行”,对应甲仍在持刀刺击;“制止不法侵害”,对应乙为摆脱攻击而挡击;“对不法侵害人”,对应凳子击中的是甲。乙有意识地挥凳,并不能单独推出犯罪成立,造成重伤也不能跳过防卫审查。作答时可以先识别行为涉及的罪名,再检验是否存在阻却违法事由,但落笔写“构成犯罪”之前,这一层应当有答案。这里需要补的是题干事实与法定条件的对应关系,整段背出犯罪构成概念并不能替代它。

刑法中的重伤,不能独自证明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批注②:“造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少了条件。第二款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同时满足。重伤能够对应重大损害,却不能自行证明明显超限。必要限度还要结合当时的攻击方式、危险程度等事实判断;本题更须继续审查第三款。

批注③:“可以减轻处罚”也要改。第二款规定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前提是已经认定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有个容易漏掉的细节:它明确排除了符合该款条件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本题甲持续持刀刺向乙的胸腹部,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乙针对正在发生的攻击实施防卫,应适用第三款。这里的“不负刑事责任”,与第二款防卫过当后的“免除处罚”,法律性质不同。只写“甲持刀在先”,还不足以呈现这些条件;持续刺击、攻击部位,才是应当提取的事实。

主观题改写,让责任结论接上依据

改后示例:乙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持刀持续刺向乙的胸腹部,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乙为制止该侵害而击打甲,依《刑法》第20条第3款,即使造成甲重伤,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检查位置 题干对应 答案落点
时间条件 仍在持续刺击 侵害正在进行
危险程度 持刀刺向胸腹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防卫目的 挡击制止攻击 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责任结论 符合第三款条件 不负刑事责任

这张表用于核对论证完整性,不对应官方分值。九月下旬练习书面表达,可以拿一段答案逐句反查:结论旁边有没有支持它的事实?遇到不同阶段的行为,还应分段评价;没有题干线索的防卫问题,无须机械展开。

记忆口诀:结论落笔前,条件对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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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张把有事实支撑的防卫审查固定进答题框架。这张表适合正在练刑法书面作答、卡在责任结论的人对照。大隐法考会持续呈现刑法答案的逐句点评与改写依据;收藏此表,重写时可以逐格检查。

若甲已经弃刀逃离,乙追上去再打,时间条件与行为分段应怎样改写?评论区可以写出你会补充的理由。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符合该款条件的防卫行为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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