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背得挺熟,碰到“主体”“主导”还得停笔,真磨人。
我的判断是,宪法基本经济制度应按“对象+对应表述”成对记忆,单独背关键词很容易串位。在书桌前拿张纸,写下“国有经济是主体”,暂时盖住条文,试着指出这句话具体错在哪里。如果只能感觉“不太对”,这组概念就还需要对照。补法很具体:把公有制、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分别列出来,再填各自对应的地位和发展用语。这期用五个短问,把相近表述拆开。正在秋季复盘客观题的考生,可以集中核对这些搭配,暂时不用把整个章节重新抄一遍。
法条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用商务部公开的2018年修正文本。下文简称《宪法》。
客观题问“主体”,能选国有经济吗?
答:主体对应公有制。《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把国有经济定位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两句话的对象不同。自拟选项“我国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应判错,错在对象替换;改成“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才符合条文。
记忆口诀:公有制配主体,国有经济配主导。口诀里的对象也要完整保留。
法考里的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差在哪?
答:集体经济属于公有制,个体经济属于非公有制。《宪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一条第一款则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字面只差“集”“个”,分类已经改变。审题时圈出完整名称,比只圈“经济”有用。
还有一组容易背顺嘴的词,需要把第八条和第十一条放在一起看。
客观题中的发展用语,能统一背吗?
答:不能统一替换。《宪法》第八条第三款原文: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非公有制经济使用另一组词。两类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受保护,发展用语仍须分别记。
| 对象 | 宪法发展用语 |
|---|---|
| 集体经济 | 鼓励、指导和帮助 |
| 非公有制经济 | 鼓励、支持和引导 |
记忆钩子:集体记“指、帮”,非公记“支、引”;共同的“鼓励”保留。
法考选项说“鼓励非公经济”,还管不管?
答:仍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之后,紧接着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自拟选项“受到鼓励,因此不受管理”,后半句缺乏依据。审读这类复句,要分别判断前后两个分句,前半句正确,不能替后半句担保。国家保护的也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合法”这个条件不能漏读。
鼓励发展与依法管理,在同一款里并行。
客观题出现“全部”,就一定错吗?
答:不能这样判断。问题应改成:“这里的对象有没有法定例外?”司法部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灾区延期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第16题列有“矿藏和水流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一选项。按现行《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该项不成立:矿藏、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则须保留法律规定的集体所有例外。只靠“语气绝对不绝对”判断,会把资源种类之间的差异抹掉。
本篇仅摘取该真题的自然资源选项;前文标明的自拟选项用于对照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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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主张把宪法里的对象和用语逐项配准,再增加记忆内容。这张表适合正在混记两组发展用语的同学对照,收藏后可以遮词自测。大隐法考会继续把宪法相近表述做成有条号的辨析内容,方便复习时查清差别、核对依据。
这次复盘做三件事:
- 对照《宪法》第六条第二款与第七条,在纸上分别写出“主体”“主导”的对应对象。
- 遮住表格右栏,补齐两组发展用语,再逐字核对。
- 在评论区写下你的判断:把真题选项中的“矿藏和水流”换成“森林”,还需要说明什么法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