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条文里,藏着2处“另有约定”。
出处是现行《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366条至第371条。这里说的“新增”,对应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制度安排。居住权这部分,我会把练习时间多留给“例外管到哪里”。“无偿、不得出租、不得继承”都背熟了,碰到条文允许另作约定的选项,仍然可能漏选。
民法典允许有偿设立居住权
设想一道自拟题:甲为乙设立居住权,约定乙支付8万元。看到“有偿”,选项就一定错误吗?
《民法典》第368条第1款: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项付款约定本身不违反居住权无偿设立的规则。第368条第1款把无偿作为默认安排,也给当事人留下有偿设立的空间。仅凭支付费用这个事实,还不能把双方关系直接定成房屋租赁:题干若明确约定设立居住权,就继续审查居住权的设立条件;若约定的是租赁,则适用租赁规则。第367条第1款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第2款要求申请登记,并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题干中的付款、签字、登记,分别在说明不同事实,只抓住一个动作下结论,判断就容易偏掉。
付款金额本身,不足以确定法律关系。
客观题中,出租与继承分开判断
另一处例外在第369条。句号前后,约定能够改变的范围不同。
《民法典》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允许另作约定的是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否出租。它没有给居住权转让、继承开口子。甲、乙可以约定允许乙出租住宅,却不能仅靠一句“乙死亡后由其子女继承居住权”,让乙的居住权成为遗产。《民法典》第370条将居住权人死亡列为居住权消灭的事由。即使期限还剩十年,也不能据此推出子女自动接续。
这张对照表,适合做题时反复核对“另有约定”的人。
| 事项 | 条文规则 | 约定空间 |
|---|---|---|
| 设立对价 | 默认无偿 | 可以约定有偿 |
| 住宅出租 | 原则上不得 | 可以另有约定 |
| 居住权转让 | 不得转让 | 无约定例外 |
| 居住权继承 | 不得继承 | 无约定例外 |
表中容易串行的,是“允许出租”和“允许转让”。乙依约将住宅租给丙,处理的是住宅使用安排;乙把自己的居住权直接转给丙,涉及权利主体更换。第369条对两者采用不同规则,理由只写“甲、乙都同意”,还缺少法律允许这样约定的依据。
法考选项,盯住被替换的那个词
继续用甲、乙、丙作一道自拟多选题。
甲所有的住宅已为乙登记居住权,期限二十年;书面合同约定乙支付8万元,并允许乙出租住宅。乙随后将住宅出租给丙。题目问:下列哪些说法成立?假定题中不涉及其他效力瑕疵。
- 收取8万元,居住权便不能设立。
- 乙依约出租住宅,不违反第369条的出租限制。
- 乙可把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丙。
- 乙死亡时期限未届满,其子女仍不能直接继承该居住权。
应选第二、第四项。
第一项把默认无偿当成了强制无偿;第三项把住宅可以出租扩大成了居住权可以转让。第四项中的“期限未届满”是干扰条件,乙死亡已经触发权利消灭。这里讲的是继承既有居住权;若题干另有新设居住权的安排,需要另行判断。
口诀可以这样记:有偿出租看约定,转让继承不随约定改。
进入十月,仍在为客观题打基础的考生,可以把这道题改两遍:删掉允许出租的约定,再把乙死亡改成乙仍在世。每次只变一个事实,检验选项为什么变。答对后能解释变化的原因,比连续记下几句结论更能检验掌握程度。
如果选对了,理由却只写得出“双方都同意”,可以把答案交给大隐法考的批改老师,逐句看看依据有没有写到位。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我的判断很明确:居住权题应把“可以怎样约定”练熟,再去加大题量。若合同只写“乙可自己住”,没有允许出租的约定,乙把房屋租给丙该怎样判断?可以在评论区写出结论,并说清“自己住”这几个字在分析中起什么作用。
这张表适合正在区分居住权与租赁的考友对照,也可以收藏,方便复习时查例外。
大隐法考后续讲民法,还会拿题干里的条件逐个改给你看。以后读到类似分析,可以先自己判断:改了这个事实,原来选的那一项还成立吗?
勾选前,留几秒核对“另有约定”究竟接着哪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