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题,有一笔钱到账,能把全部金额都写成既遂吗?”“还得逐笔看。”
碰到多笔财物,我会在数额这里多停一下。罪名对上了,先不忙打勾:“这笔钱为什么算在这里?”我认为,取得方式和犯罪形态没有逐笔交代清楚,那个总数就还没写稳。本文选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62号,直接在待改句上落批注。下文待改句均为教学拟写,未引用真实考生原卷,也不作为官方评分细则。十月的刑法书面训练,可以拿这两个公开案例练练。写到一笔钱,就回案情里找支撑判断的那个动作;找得到,也得落进答案。
刑法:同样点链接,取财方式不同
指导案例27号区分了两种网络取财方式:一类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程序窃取财物;另一类使付款人误以为向真实交易对象支付价款,实际将款项转入虚假账户。裁判要点分别认定为盗窃与诈骗。
待改句:“甲发了虚假链接,骗到钱,构成诈骗罪。”
红笔批注:“发了虚假链接”说明接触手段,还没有说明财产如何转移。“骗到钱”把关键过程省掉了:程序暗中取财,还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付款?欺骗手段本身不足以完成罪名论证。这一问需要写出的,是具体取财机制。
改后对照:“甲利用预先植入的程序窃取财物,符合该案盗窃类型;若被害人受骗付款,则应按该案诈骗类型评价。”
主观题:到账一笔,剩余金额另作判断
财物怎样转移,解决取财方式问题;款项有的取得、有的未取得,还要继续处理犯罪形态。指导案例62号涉及合同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其裁判要点专门讨论了未遂部分减轻处罚与法定刑幅度比较的顺序。
待改句:“已有款项到账,全部金额相加,按合同诈骗既遂处罚。”
红笔批注:“已有款项到账”只交代部分结果。“全部金额相加”跳过了剩余款项的状态。“按既遂处罚”需要说明适用范围。未取得的部分是否已经着手、为何未得逞,仍须结合事实判断。
现行《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改后对照:“已取得财物的部分,结合行为认定既遂及对应数额;已经着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部分,认定未遂并列明数额。依指导案例62号,在既遂与未遂部分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对应幅度较重的情形,应先判断是否对未遂部分减轻处罚,确定其对应幅度,再与既遂部分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幅度适用。”这里保留的是论证结构,实际作答还须填入题目中的具体事实。设问只问犯罪形态时,写到形态及理由即可;要求量刑分析时,再展开幅度比较。
条文中的“可以”也要保留:未遂不当然必须减轻处罚,从轻与减轻同样不能互相替换。
法考批改,把理由落到每笔财物
两个案例接着改,批注可以直接落在缺口上:“财物怎样转移的?”“这里还有没取得的款项,未遂的理由呢?”定义写全了,这些空缺也得补。记忆口令可以压成六个字:“钱路、状态、数额”。对着下表查到哪一处,就回题目找能填进去的事实。
| 检查处 | 待补写法 | 补入理由 |
|---|---|---|
| 取财方式 | 用了欺骗手段 | 程序取财或受骗付款 |
| 未得逞 | 钱没拿到 | 是否着手及失败原因 |
| 数额归属 | 合计一个总数 | 区分既遂、未遂部分 |
| 未遂量刑 | 一律减轻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
复核时,把答案里的每个金额连回案情中的对应行为;连不上的地方,就是下一次改写的起点。
手边的答案改完,可以换一道刑法题试写,看看案情变了,每笔财物的归属与理由还能不能交代清楚。大隐法考的10,000+ 全免费题库(客观题 + 主观题,全科)就能用来做这个练习,写完仍拿上表核对。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还有一笔钱的状态没交代清楚,我就不赞成接着扩写定义。留给这笔钱一句理由,更有用。
和备考搭子互改刑法答案时,这张表放在旁边就用得上,金额混写的地方尤其适合对着查。存进错题笔记,下回复查也方便。大隐法考会接着拿公开案例作批注,把答案里该补的理由讲具体。“部分款项到账”为什么不足以认定其余部分也既遂?评论区留一句你的写法就好。
下一次练习,给每笔财物留出一句理由的位置,按下面的动作完成一次自查:
- 圈出每笔财物及对应的取得行为,标明是谁完成转移。
- 对未取得部分补写着手事实与失败原因,再判断犯罪形态。
- 把混写的金额分列,并检查量刑理由中“可以”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