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没判断侵权成立,就先遇到了“该在哪儿审”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0号就涉及这个环节:原告围绕被诉侵权行为起诉多个主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判要点区分了管辖审查与实体审理,不能把共同侵权是否实际成立,提前当作管辖判断的前提。回到法考题里,题干列出甲公司、乙公司及各自住所,读到“共同被告”便圈选一个法院,容易漏掉中间的判断:原告提出的共同侵权主张,有没有相应事实与初步证据支持?这里审查到什么程度,会影响法院能否继续审这个案子。
这类题,我主张先把被告认准。被告是谁还悬着,几个地名就都容易看着像答案。这一步得停一下。秋季回看客观题,可以拿下面这五问试试,看看自己究竟在哪个条件上拿不准。
客观题选法院,先核对被告
问①:写了“共同被告”,任一家住所地法院都能管吗?
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确有这条规则:同一诉讼中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可题干只写“共同被告”,还不能直接选。遇到共同侵权主张,按指导案例30号,要把诉请、事实和初步证据放在一起审查管辖。至于共同侵权是否成立,不必先把这个实体结论定下来。
问②:被告户籍在甲市,长期住乙市,到哪儿告?
答:普通地域管辖先看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四条要求,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乙市只写“暂住”还不够;题目另有特殊或专属管辖条件时,还须适用相应规则。
法考协议管辖,约定也有边界
问③:合同写明某法院,就一定归它管吗?
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限定了条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核对选项时,可以圈出“书面”“实际联系”“级别、专属限制”;仅有双方签字,不能补齐这些条件。
客观题遇到个体户,字号要看全
问④:个体户欠货款,告经营者还是字号?
答:《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第二款还有一层: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两人为共同诉讼人。做题时要看“登记字号”和“实际经营者”,门头上写着店名,尚不能直接认定登记有字号。
法考里的分公司,换个问法更准
问⑤:“没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不是就不能当被告?”
答:这道提问把法人资格与当事人资格混在了一起。更准确的问题是: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将符合条件的法人分支机构列入“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第五十三条规定,非依法设立,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能独立列为被告,也不直接等于由它独立承担全部实体责任,责任归属还须另作判断。
📝 被告列名核对卡
| 题干条件 | 当事人怎么列 |
|---|---|
| 个体户有登记字号,经营者一致 | 字号,注明经营者信息 |
| 登记与实际经营者不同 | 两者为共同诉讼人 |
|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 | 分支机构可作当事人 |
| 分支机构非依法设立,或未领营业执照 | 设立它的法人 |
速记一句:先定当事人,再对连接点。
自设练习:甲市的一家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总公司在乙市。题目若只问“分公司能否成为被告”,按当事人资格规则即可判断;若追问“哪家法院有管辖权”,还要继续核对纠纷类型、管辖约定等事实。拆开这两问,才不会把主体资格的结论直接搬到管辖选项上。
报名资格拿不准的,另有一个核对入口:大隐法考的「法考资格在线检测」。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和同学讨论“分公司能不能告”时,上面的核对卡可以拿来逐项对照。收藏留着,下次查起来方便。我更看重的还是理由:被告这样列,依据在哪儿;选这家法院,题干里哪个事实支持它。能把这些说清楚,答案才踏实。大隐法考后续的诉讼法答疑,会继续讲清那些影响选项正误的条件。
评论区接着上面的练习聊聊:确定管辖法院,你还想向出题人补问哪些事实?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