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前一周,全国千万考生和家长的神经都绷得紧紧的。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有人盯上了这份焦虑——不是帮考生,而是想割韭菜。😡
2026年6月5日,江西宜春公安网安部门通报了一起涉高考诈骗案,冲上了热搜。一个叫况某的人,在网上注册了名叫"高考加油"的短视频账号,从今年5月开始,连续发了11条带着"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袋"图片的视频,营造出一种"我手里有真题"的假象。
套路也不复杂:等网民主动上钩来私信问"试卷",他就开价——每份2000元。好在公安机关下手快,及时查获,3名已经动了心、跑去咨询索要"试卷"的网民躲过了一劫。目前况某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那个账号也被关停了。
看到这儿你可能会嘀咕:他一份都没卖出去,钱一分没到手,这也能算犯罪?别急,这恰恰是法考刑法里最容易被绕进去的一类问题。今天咱们就借这个热点,把背后的考点掰开揉碎讲清楚。
一、刑法里的诈骗罪:没骗到钱也可能定罪
先说最核心的一点——所谓"2026高考真题",根本就不存在。
高考试题在启用之前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层层加密、专人押运,普通人根本碰不到。所以况某手里那张"试卷袋"图片,要么是PS的,要么是网上扒来的,纯属虚构。他卖的不是真题,是"我有真题"这个谎言。这就把性质钉死了:这是诈骗,不是泄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的标准链条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对方遭受损失。这五个环节,是法考刑法分则的高频得分点,几乎年年考。
那问题来了:况某连第一笔钱都没收到,链条没走完,凭什么处理他?答案藏在下一个考点里。👇
二、法考必考的"犯罪未遂":着手了,但没得逞
这就要请出刑法总则里的"老熟人"——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划重点,未遂有三个构成要件:①已经着手 ②未得逞 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我们套到况某身上看看——
他发布虚假视频、明码标价、跟咨询者谈价钱,已经实实在在开始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了,这叫"着手";最终没收到钱,是"未得逞";而没得逞的原因,是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这显然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不是他自己良心发现收手。三个条件全凑齐,典型的诈骗未遂。
很多同学一到这里就栽跟头,把"未遂"和"中止"搞混。记住这条铁律:"能"和"欲"的区别。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我能继续骗但我主动不骗了);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我还想骗,但被抓了骗不成)。况某属于后者,是被摁住的,所以是未遂,不是中止。
至于本案具体怎么定性、是刑事立案还是行政处罚,通报只说"依法采取措施",咱们不替办案机关下结论。但从法律分析角度看,这套"虚构真题骗钱"的行为,已经牢牢踩在诈骗罪的评价范围里了。
三、刑法新罪名:在网上发这种广告本身就违法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考点。况某不是私下一对一谈,而是公开发了11条视频对外引流。这种"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刑法里有专门的罪名盯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专门对付电信网络黑灰产的"预备阶段"。它的厉害之处在于:哪怕诈骗还没成功,只要你为了诈骗在网上公开发布信息、情节严重,这个行为本身就能单独评价。换句话说,发广告这一步就已经踩线。
这里又牵出法考的进阶考点——想象竞合与罪数。同一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未遂),又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怎么处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写得很清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择一重罪"的处断规则,是主观题里特别爱挖坑的地方,背的时候千万别漏。
四、反向提醒:想买"真题"的人,可能也在犯法
说个扎心的。这案子里被骗的人之所以"被骗",是因为他们以为真能买到答案——本质上是想花钱作弊。这就涉及另一条红线。
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高考中组织作弊、向考生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替考,都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这事真正的黑色幽默在于:骗子在诈骗,想买的人在试图犯罪,结果两头都不干净。真题根本不可能流出,所有"内部答案"无一例外都是局——要么骗你钱,要么把你拖下水。这条提醒,请一定转给身边有考生的家庭。🙏
五、这些刑法考点,怎么备考才不丢分
把这一个热点拆完,你会发现它一口气串起了法考刑法的好几个高频考点:
📌 考点一:诈骗罪(第266条)的构成要件与"取得财物"的认定;
📌 考点二:犯罪未遂(第23条)的三要件,以及未遂与中止"能/欲"的区分;
📌 考点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断。
坦白讲,这类"既遂/未遂/中止/竞合"的题目,光看书是看不会的,必须靠大量做题练手感。同一个行为换个表述,定性可能就翻盘,这种敏感度只能刷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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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时间:如果你是办案人员,对况某这种"一份没卖出去"的诈骗行为,你倾向于按诈骗罪未遂追究刑责,还是认为情节轻微作行政处罚更合适?评论区聊聊你的判断和理由。
觉得这篇讲透了犯罪未遂和诈骗罪考点的话,就转发给同样在备考法考的朋友吧,高考季也提醒一下身边有考生的家庭,别信"内部真题"那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