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你一个问题:一个每月只挣3000块、银行卡常年没有大额流水的年轻人,突然跑去签了一份总价1850万元的购房合同,你信吗?
银行不信,警察更不信。可偏偏就有人信了——一位垫资277万的李女士,差点把真金白银砸了进去。😨
这事儿发生在上海嘉定,2026年6月警方对外通报,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一桩看似普通的房产买卖,背后藏着一整条精心设计的诈骗链条。今天咱们就用法考的眼光,把这盘"细思极恐"的局拆开看看。
月薪3000签1850万购房合同,骗局到底怎么运作的
先把事情捋清楚。诈骗团伙盯上的,是一个月薪只有3000元的年轻人小何。
他们开出的诱饵很"香":你只要出面签字买房、配合网签,三年里每月给你5000块,贷款和后续所有手续都由我们团伙全权负责,你一分钱债不用背。对一个普通打工人来说,啥也不干躺着每月多挣5000,这诱惑确实大。小何动心了,还瞒着家里人,稀里糊涂就网签了一份1850万元的购房合同。
但团伙真正想要的,不是这套房,而是另一拨人的钱。
2026年2月10日中午,小何被叫到嘉定城区一家咖啡馆碰头。同桌的,有手握1850万购房合同的"房东"、所谓的"中介",还有一位关键人物——准备垫付277万首付款的出资人李女士。团伙给李女士画的饼是:你先垫资过桥,一天就还,给你2000块辛苦费。
李女士先转了一半,140万。小何收到钱后想全额转给"房东"徐某,结果常年没大额流水的卡突然进账百万,直接触发了银行反诈预警。为了让转账走下去,中介当场把购房合同送到银行"佐证",最后小何还是把135万转了出去。💸
钱一到账,刚才还和和气气的"房东""中介"瞬间变脸——他们自己主动拨打110报警,反咬一口说"买家恶意违约、设套坑人",企图把这场诈骗包装成一桩普通的房屋买卖民事纠纷,好名正言顺地把李女士那277万吞掉。
幸亏民警到场后发现小何对房产信息一问三不知、神色反常,当场识破骗局,顺藤摸瓜端掉了整个团伙。这才有了后来13人被批捕的结果。
法考刑法考点一:合同诈骗罪 还是 诈骗罪?
很多人看到"虚构1850万购房合同骗钱",第一反应是合同诈骗罪。但这里有个法考特别爱考的辨析点,得掰扯清楚。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它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保护的核心是市场交易秩序。它要求行为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的是合同相对方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在于:团伙真正要骗的钱,来自李女士的277万垫资,而李女士并不是那份1850万购房合同的当事人。那份购房合同,本质上只是团伙搭起来的"道具背景板",用来把小何包装成有实力的"豪门继承人",好取得李女士的信任。骗钱的对象、骗钱的法律关系,跟购房合同本身是两回事。
所以这更像是一个借"民间借贷垫资"名义实施的普通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购房合同只是工具,而非诈骗发生的那个"合同"。当然,最终定性要看检方起诉和法院认定的具体证据,但从法考做题的逻辑看,"骗的是不是合同相对方的钱",就是区分这两罪的命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77万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各地标准略有差异,一般50万以上即为特别巨大),如果罪名成立,主犯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法考刑法考点二:报假警"两头骗",又多一条罪
这个团伙最"骚"的操作,是钱到手后自己主动报假警,谎称买家违约,想把刑事诈骗洗白成民事纠纷。这一步,法律上可没白干。
虚构事实、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要被拘留、罚款的。如果情节严重、造成警力资源严重浪费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这通假警电话不是孤立行为,而是整个诈骗犯罪计划的"收尾环节"——它服务于非法占有277万的目的,会被一并评价进诈骗的整体犯罪事实里,成为"其他严重情节",影响量刑。
法考里有个高频考点叫"想做'聪明人'反而加重处罚"。这帮人以为报警就能把水搅浑、把刑事变民事,结果反而暴露了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妥妥的自作聪明。👮
法考刑法考点三:月薪3000的"工具人"小何,到底算不算共犯
这才是最揪心、也是法考最爱挖坑的地方。小何被父母痛哭着接回家,他到底是受害者,还是诈骗的共犯?
这要看共同犯罪的认定。《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注意"共同故意"这四个字——既要有共同的行为,也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小何的处境很微妙,可以拆成两种情形分析(注意,以下是从法律角度的分析推演,具体定性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第一种,如果他自始至终真的以为这就是"帮人代持买房挣外快",对团伙要诈骗李女士277万完全不知情、也无从知晓,那他在诈骗罪上欠缺主观故意,可能不构成诈骗共犯,更接近被利用的工具。但即便如此,他出借身份证、银行卡、配合转账过百万的行为,仍可能涉及其他违法风险,绝不是"啥事没有"。
第二种,如果证据显示他明知或应当意识到这是个骗局,还为了那每月5000元报酬选择配合、装"豪门继承人"、亲手把135万转出去,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构成诈骗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但"从犯"也是犯,记录是跑不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是为什么我总跟学员说: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多半是陷阱。所谓"只签字不担责、躺着挣钱"的好事,背后往往是让你当背锅侠、当工具人。一旦卷进去,"我不知道"这三个字在证据面前未必管用。
法考延伸:这个案子能串起多少民法典考点
别以为这只是刑法的事,民法这边也有看头。
那份1850万的购房合同,是以欺诈、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也可能构成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而李女士那笔被骗走的垫资款,性质上属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主张返还。
一个热点案件,刑法的诈骗罪、共同犯罪、罪数,民法的意思表示效力、合同撤销,全都串起来了。这也是为什么我特别爱用真实热点带大家做题——比起干背法条,把知识点放进一个有血有肉的故事里,你才能真正记住它在考场上长什么样。
想把这些法考考点练扎实,去大隐法考刷题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罪数形态、意思表示效力,这几个点几乎年年在法考客观题和主观题里露脸,也是最容易做错的"高频失分区"。
在大隐法考(dayinfakao.com),这些考点都有专项练习题,10000+道题库全部免费,做错了有AI智能答疑随时给你讲明白,学习跟踪系统帮你盯住薄弱环节,长期刷下来考点掌握得又快又稳。主观题还能批改,需要的话我布仁松也会亲自答疑。想随时随地刷题就下APP,想找我直接加微信:dayinfakao。
💬 聊两句: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把月薪3000的小何认定为诈骗从犯,还是被利用的受害工具人?关键证据应该看什么?评论区说说你的判断和理由。
觉得有用就转发给同样在备考法考的朋友吧,多一个人看清"工具人骗局",就少一个人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