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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塔尼亚胡否认所有指控!法考受贿罪+无罪推定3考点必看

大隐法考2026年6月25日阅读约 5 分钟

98次庭审,历时一年半,到2026年6月24日才结束本人作证——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的贪腐案,最近又冲上了热搜。最炸的细节是:面对检方甩出的一连串证据,他对所有指控全部否认,一句"罪"都不认。😮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证据都这么多了还不认,是不是死撑?"但作为法考人,咱们得换个角度看:被告人当庭否认指控,到底是耍赖,还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背后藏着的,恰恰是法考刑法、刑诉法里几个年年考的硬核知识点。今天布仁松就借这个热点,给大家把法理掰开揉碎。

先把事说清:内塔尼亚胡到底被控了什么?

根据公开报道,这起案件在以色列司法系统里被编为"1000号案""2000号案""4000号案"三宗。简单说👇

1000号案:检方指其十余年间陆续收受商界人士馈赠,累计折合约28万美元,包括高档雪茄、香槟、珠宝等;2000号案:涉嫌与媒体所有者协商换取有利报道;4000号案(最重):涉嫌为某大型电信集团提供政策便利,换取旗下新闻网站的正面报道,被控受贿。三案合并的罪名是受贿、欺诈和背弃公众信任。他本人则称,这些指控是为了把自己赶下台。

注意,以上是以色列法律下的事实经过。但其中的法律逻辑——权钱交易、否认权、举证责任——和咱们中国法考考点高度互通。下面进入正题。

法考考点一: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本质(刑法)

"用政策便利换正面报道"——这正是受贿罪的灵魂:为他人谋取利益 + 收受财物,二者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换成我国法律,对应的是《刑法》第3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法考爱挖的细节是:受贿不一定收现金!收财产性利益同样算。本案里的"雪茄、珠宝"是实物贿赂,"换取正面报道"则提示我们——能用金钱衡量、能折价的好处,都可能落入"财物"范围。这也是历年真题的高频陷阱。

法考考点二:否认指控≠耍赖,无罪推定是底线(刑诉法)

回到那个灵魂问题:他全盘否认,合法吗?在现代法治框架下,答案是——完全合法,这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样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句话的分量极重: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所以"否认指控"不是认罪态度差,而是行使辩护权。法考还要你记住配套规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诉法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考考点三:举证责任在谁?这才是关键(刑诉法)

既然被告人可以一概否认,那案子怎么判?核心在于举证责任分配。刑事诉讼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而且证明标准极高——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哪怕检方拿出再多材料,只要存在一个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依法就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就是为什么"98次庭审、海量证据"仍然不等于"必然定罪"。法考主观题常考的"疑罪从无",根子就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你看,一个看似"政客死撑"的热搜,背后是受贿罪的构成、无罪推定、举证责任三大法理在同时运转。把这三点串起来,你对刑事审判的底层逻辑就通了一大半。这也正是法考想考你的"思维",而不是死记硬背。👍

法考冲刺:这三个考点这样练才扎实

受贿罪的"财物范围"、无罪推定、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几乎是每年刑法+刑诉法的必考组合。建议大家用"热点案例反推法条"的方式记忆,比死啃书本牢得多。这类专题练习,大隐法考APP题库里都有专项归类,10000+道全免费,做错了还有AI实时答疑,长期刷下来考点掌握度肉眼可见地提升。想冲主观题的,还能找布仁松1对1批改。

💬 评论区聊聊:如果你是法官,面对"被告人全盘否认+大量间接证据",你认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了吗?你会怎么把握这个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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