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一到,游泳馆挤满了带娃的家长。买票的时候,很多人都见过那行小字:"入馆即视为同意本须知,游泳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本馆概不负责。"真出了事——孩子呛水、滑倒磕伤——这张"免责声明"就能让游泳馆全身而退吗?
答案很干脆:不能。而且民法典把话说得很死。
一、游泳馆天生背着一条"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游泳馆来说,这条义务是实打实的:按国家标准配备足量持证救生员、水质合格、深浅区标识清楚、地面防滑、急救设备可用。救生员刷手机没看到孩子呛水、深水区没人值守,这些都是典型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一切后果自负",为什么挡不住赔偿
那行小字在法律上叫格式条款,它头上压着两座山。第一座: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安全不容许用一张门票"卖断"。第二座: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提供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同样无效。所以"概不负责"四个字,写得再大、盖章再红,孩子的人身损害赔偿它一分都挡不掉。
三、但家长也别想"全赔":过失相抵了解一下
要说清楚的是,免责声明无效≠游泳馆全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带娃进馆,家长的监护义务并不因为买了票就转交给了救生员:孩子明明不会游泳却被放去深水区、家长全程在更衣室玩手机——法院大概率会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实践中这类案件,游泳馆和监护人三七开、五五开的判法都有,关键看谁的过错更重。
四、实操清单:出事前后各三件事
下水前:选证照齐全、救生员在岗的场馆,留好门票和支付记录,给孩子做好热身和防护。出事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全部病历票据,要求场馆封存当天监控,协商不成先向消协或体育主管部门投诉,再不行就起诉——有1198条和506条打底,这官司并不难打。
评论区聊聊:你在游泳馆、健身房见过哪些离谱的"免责声明"?你觉得家长玩手机没看住孩子,责任应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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