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婚外胚胎案"在上海不公开开庭,没有当庭宣判。
开庭前,妻子朱女士收到了另一份传票——她丈夫,起诉离婚了。8月11日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
她翻开那份离婚起诉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抚养费、探望权、离婚损害赔偿——一栏一栏,全部勾选"无"。
朱女士说了四个字:他想"一箭三雕"。😤
婚外胚胎案是怎么回事?民法典视角下先捋清事实
朱女士,无锡人,2019年查出肺癌,和丈夫育有一女,长期在家做家庭主妇。
后来她发现,丈夫和另一名女子伪造了一本结婚证,拿着这本假证,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通过了辅助生殖的资质审核,做了试管,已经培育出冷冻胚胎。
她拿着自己那本真的结婚证去医院,要求销毁胚胎。医院拒绝了。
于是她把丈夫、涉事女子、医院一起告上法庭,诉求包括销毁胚胎、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涉事女子公开赔礼道歉。丈夫和第三者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已被行政拘留5日。
现在,胚胎案没判,离婚案先来了。
民法典1079条:过错方自己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他是过错方,他还有脸起诉?法院肯定不判。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里有个反直觉的地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法条只写"有下列情形",并没有区分是谁犯的错、谁来起诉。理论上,过错方举证自己"与他人同居",反而可能成为判离的依据——这在实务上一直有争议,法院对首次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的,通常还是判不准离婚。
但请记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那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所谓"第二次必离"的由来。所以"拖",往往拖不掉。
财产栏全填"无",民法典1092条就是为这种情况写的
这才是最要命的一雕。
朱女士说,她准备申请法院调查丈夫的财产状况,"不管是转移的还是给第三者的,我都要追回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两句话,两个杀招。第一,藏钱的人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第二,离婚之后才发现的,还能再起诉一次分割。没有"离了婚就一笔勾销"这回事。
另外,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无过错配偶有权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全额返还。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相当稳定。
还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起诉状上他填"无",不等于法律上就是"无"。
离婚后胚胎就"合法"了?民法典1009条不这么看
朱女士担心的第三雕:离了婚,那两人去登记结婚,胚胎摇身一变就"名正言顺"了。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逻辑站不住。胚胎形成时的违法性,不会因为事后补一张结婚证就被"洗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但也得说实话:现行法律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确实是空白。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处置权原则上归提供精子卵子的双方。朱女士没有提供配子,她想直接判决销毁,法律障碍是实打实的。这也是这个案子最难的地方。
刑法第258条和第280条:拘留5天为什么争议这么大
朱女士已经向梁溪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材料,追究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争议点在于:重婚罪要求"法律重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拿假证去医院登记一次,算不算"以夫妻名义"?律师之间意见完全对立,有人说远远不够,有人说在正式机构以配偶身份登记已经踩到构成要件。这也正是这个案子的看点。
法考三科考点全在这一个案子里
📌 民法·婚姻家庭编:1079条离婚法定情形、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1092条隐匿转移财产的少分不分与再次分割请求权。主观题高频。
📌 刑法·分则:重婚罪的两种形态(法律重婚/事实重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对象与罪数处理。
📌 刑诉法:自诉案件范围——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之外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这个考点年年出现,很多人分不清三类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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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遇上这种事,民法典给你的3步实操
第一步,别急着签字,先固定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公司股权、出入境痕迹。全部截图并做时间标注。对方财产栏填"无",恰恰说明这些最值钱。
第二步,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和法院调查令。普通人查不到对方的银行流水和股权,但律师持调查令可以。保全越早,转移空间越小。
第三步,记住1092条的后半句。就算已经离了,事后发现藏匿转移,仍可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别以为签完字就完了。
一句话:起诉状上他填"无",那只是他的意思;财产是不是"无",是法院说了算。
💬 评论区聊聊:如果你是这个案子的法官,8月11日这场离婚官司,你会判离还是不判离?为什么?
觉得有用就收藏,方便以后查。婚姻里最贵的一课,最好永远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