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官司赢了很多年、钱一直拿不到的女当事人,在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那天被劝回去了。劝她的人说"我帮你协调解决全部纠纷"。
当天深夜,这个人给她打来电话——"我缺钱,给我送点钱。"
这不是段子。2026年8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确认了这通电话录音的真实性。💥
一、法律热点还原:执行局长骚扰索贿被停职,官方通报说了什么
先把事实说清楚,不添油加醋。
当事人武丽娜,42岁,是一起案件的债权人(也就是赢了官司、该拿钱的那一方)。据媒体报道,2026年5月25日是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她去反映两件事:胜诉多年执行不下来,以物抵债被阻拦。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红波在电话里把她劝了回去,口头承诺"帮你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她信了,暂时不反映了。
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打电话过来,以帮忙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说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要未果之后,又反复拨打电话,多次说她"长得漂亮",还说"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录音在网上传开之后,8月4日邯郸中院通报: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调查组,经初步核查,网上反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确系郭红波本人,院党组已对其作出停职处理决定,下一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注意区分:官方目前确认的是"录音是本人""已停职"。当事人还提到厂房查封后长期未处置、租金去向、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司法拘留等情况,这些属于她的单方陈述,调查组正在核查,结论没出来之前谁都不能替它下判断。我下面讲的法律部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不是宣布结果。
二、刑法第385条:索贿和收贿,差别到底在哪
很多人以为受贿就是"收钱办事"。其实刑法把它写成了两条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看清楚这个句式:"索取他人财物的"后面,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尾巴。
这是刑法分则里一个特别容易丢分、也特别有现实意义的细节。被动收钱,要求你确实答应替人办事;主动伸手要钱,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的,不需要证明你真替人办了什么,就已经构成受贿。
为什么这么设计?因为主动索要的性质更恶劣。对方本来没打算送,是你拿着手里那点权力去挤压他。所以刑法还专门加了一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七个字,法定从重情节。
那如果钱最后没送成呢?从法律角度分析,索贿属于主动型的索取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只是没有实际取得财物,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通常按未遂来评价,而不是"什么事都没有"。当然,具体到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要等调查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结论,我们不能替他们判。
三、民法典第1010条:那句"院长喜欢你",为什么不只是嘴上没把门
这件事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索要财物那一句,而是后面那几通电话。
一边是求着法院执行的当事人,一边是握着执行权的局长。这种关系下说出"你长得漂亮""院长喜欢你,你自己把握机会",早就不是"开玩笑"三个字能兜住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一条有两个层次,绝大多数人只看到第一层。
第一层,"言语"明确写进了法定方式。不需要动手,一通接一通的电话就够了。第二层,第二款专门点名"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并且把预防和处置的义务压给了单位。为什么单独写?因为这种关系里的"你情我愿"往往是假的——对方不敢翻脸,他手里捏着你的事。
顺便说个容易混的点:本案中"我可以从中促成"这类表述,跟刑法第388条的斡旋受贿不是一回事。第388条讲的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指向的是财物。两者别搞串了。
四、刑法第399条第3款:执行环节还有一个专门罪名
很多人不知道,刑法给"执行"这个环节单独配了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该查封不查封、该执行不执行、拖着不动导致当事人重大损失,都在射程之内。
还有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三款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择一重罪",不数罪并罚——这个处断规则考得非常频繁。
五、法考考点:这一个案子能串起刑法、民法典、民诉三科
备考的朋友把这个案子记住,它比模拟题好用。
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受贿罪两种行为方式的区别(索取型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法定从重、斡旋受贿的成立条件。这三个点是主观题案例分析的常客。
刑法分则·渎职罪:第399条四款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第4款的"择一重"处断,以及它和想象竞合的区别。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0条性骚扰的构成——违背意愿、方式包括言语、单位的预防处置义务。
民诉法·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异议、执行监督、超期未执行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这块背起来枯燥,可一旦有真实案子挂着,记忆点就有了。
贪污贿赂和渎职这两章,历年主观题出场率高得离谱,但很多人到考前还在混"索贿"和"收受"。这类考点在大隐法考APP的题库里有专项练习,一万多道题全部免费,做错了直接问AI,它会把第385条那个"少了一个尾巴"的细节给你掰开揉碎;学习跟踪系统会记住你在哪一章反复栽跟头,下次专门喂给你。刷两轮,这类题基本就不会再丢分了。
六、普通人实操:胜诉后执行难,或被暗示"意思意思",走这4步
说回最实在的部分。判决书拿到手,钱要不回来,甚至有人跟你打哑谜——记住,送钱是最坏的选择,钱送出去你就从受害人变成了行贿人。
第一步,所有沟通尽量留痕。本案最关键的东西是什么?是那段录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与自己有关的通话进行录音,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别只靠口头承诺,多用短信、微信、书面材料这种能留下痕迹的方式。
第二步,用足程序内的救济渠道。对执行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还能申请复议;对拖着不动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的院长信箱、上级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现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条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别浪费。
第三步,别自己去"找关系",走监督渠道。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向同级或上级纪委监委举报是正规路径。本案当事人正是在7月23日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的。
第四步,盯住时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判决书不是护身符,放着不动,两年就可能过去了。⏰
七、写在最后:她赢了官司,却还要看人脸色
这件事最刺人的地方,不在录音有多难听。
而是一个已经胜诉的人——法律白纸黑字站在她这边——依然要在深夜接那种电话。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公里,判决书上的字能不能变成手里的钱,就卡在这一段。这一段一旦松了,前面所有的开庭、举证、辩论,都会变成一张纸。
目前调查还在推进,最终定性要等结论。但邯郸中院48小时内成立专项调查组、确认录音属实、当天停职——这个反应速度,本身也是一种态度。
正在备考的朋友,你未来某一天可能就坐在执行局那张桌子后面。那时候你会明白,第385条那个"少了尾巴"的句式,护住的是什么。
💬 评论区聊聊:如果你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对方还暗示你"表示一下",你会选择先录音固定证据然后举报,还是先申请执行监督把程序走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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