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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说前科:胖东来招聘不含性侵犯罪人员,坐过牢求职要报告吗

大隐法考2026年8月19日阅读约 8 分钟

20个岗位,定向招刑期五年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这条招聘公告,把胖东来送上了热搜。

吵了几天之后,最关键的一句回应出来了:不是所有罪名都包容,性侵类犯罪不在招聘范围内。

这句话看着像危机公关,其实背后压着好几个硬邦邦的法律问题:坐过牢的人求职,法律上到底要不要主动交代?企业按"你犯的是什么罪"来筛人,算不算就业歧视?万一真出事,超市要不要赔?

今天就把这件事掰开讲,全是能用得上的干货。📌

法律热点回顾:胖东来招聘为何排除性侵犯罪人员

先把事实说清楚,不添油加醋。

2026年8月14日,胖东来发布郑州店招聘提前公告,计划招100名退伍边防军人,以及20名刑期五年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并单独开了报名通道。郑州首店计划今年10月开业。

这不是第一次。2025年8月新乡门店招工时,就给有犯罪史的人预留了约2%的名额,原计划20人,最后来面试的30人全录了。8月15日凌晨,于东来发文说第一批刑释员工上岗后"没有一个离开"。

争议点在于,创始人早前一段被广泛传播的表述大意是"不管你以前是什么,我们只看未来",被不少网友理解成"强奸犯杀人犯也照收"。超市是老人小孩扎堆的地方,家长坐不住了。

随后其总部客服回应:刑释人员有单独的考核机制,会结合罪名和服刑期间表现综合评判,并非所有罪名都在包容之列。这才有了"招聘不包含性侵犯罪人员"的热搜词条。

刑法第100条:坐过牢去求职,必须主动说吗?

很多人不知道,我国刑法里真有这么一条,专门管这个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这就是前科报告制度。注意两个细节:

第一,义务是"如实报告",不是"不得就业"。法律没说有前科就不能上班,只是要求你别瞒。

第二,未成年人有豁免。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不用报告——注意是"判处五年以下",不是"犯罪时不满18岁"就一律豁免,这个坑法考年年有人踩。同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还要依法封存。

那瞒了会怎样?后果落在劳动法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又规定,因此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给经济补偿

所以隐瞒前科被开除,往往连N都拿不到。这不是企业狠,是法条本身就这么写的。

法律热点争议:企业按罪名挑人,算不算就业歧视

有人质疑:既然是给刑释人员机会,凭什么把性侵犯罪的排除?这不是二次歧视?

从法律角度分析,站得住脚。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八条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禁止的是针对身份属性的歧视,而"犯过什么罪、有没有再犯风险"是与岗位安全直接相关的判断,属于用工自主权范围。

更值得对照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看清楚,这里用的是"不得录用",是强制性规定。学校、培训机构、托育机构这类岗位,查到有性侵记录必须拒之门外,还得每年定期复查、发现即解聘。

超市不属于法定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法律没强制它查。但企业自己把这条线往前划一格,法律上完全允许,逻辑上也是同一套价值取向。

刑法第37条之一:法院可以判你几年不许干这行

还有一个很多人没听过的制度——从业禁止。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它不是刑罚,是非刑罚处置措施,重在预防再犯。老师利用教学便利猥亵学生、司机利用职务便利犯罪,法院都可能一并宣告。

所以国家层面的态度其实很清楚:接纳,但分类接纳。风险高的岗位,门槛就得高。

民法典第1198条:员工在店里出事,超市赔不赔

这才是企业最该紧张的地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事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白纸黑字写着: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

换句话说,企业招人时的风险筛查做没做到位,是判断它有没有过错的重要依据。把性侵类犯罪排除在外,既是回应舆论,也是在给自己减轻法律风险。

法考考点提示:这几个知识点年年出现

一件招聘新闻,串起了至少四科的内容👇

刑法总则:第100条前科报告义务及未成年人豁免的双重条件、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与三到五年期限、累犯制度中前科的意义。前科报告与从业禁止最容易被混着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人者责任(1191条)、安全保障义务(1198条)、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1010条)。经营场所出事故的责任分配是高频主观题素材。

商经法劳动合同部分: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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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怎么办:3条能直接用的建议

1. 有前科去求职,如实报告。 刑法第100条是义务,不是选择题。瞒了被查出来,合同可能直接无效,走人还没补偿。

2. 未成年时的记录别自己吓自己。 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免除报告义务,相关记录依法封存,单位无权随意调取。

3. 给孩子报班、找托育,记得问一句。 依法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必须做入职查询、每年复查。家长完全可以要求机构说明是否履行了查询义务——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你的底气。

说到底,法律的态度一向不矛盾:刑罚结束了,人生该重启;但重启不等于把所有的门都同时打开。

💬 想听听你的看法:如果你家小区超市明确公示"部分岗位来自刑释人员帮扶计划",你还会照常去买菜吗?评论区聊聊你的真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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