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卖几十块的小卡,把五家公司送上了法庭。
8月下旬,王一博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起诉了《陈情令》核心出品方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方。案号(2026)鄂1303民初4951号,2026年10月8日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剧2019年播完,官司2026年才开庭。中间隔了七年。这七年里发生了什么,恰恰是这个案子最值得普通人看懂的地方——因为同样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在你我身上,只是标的额没这么大。
王一博告的不是《陈情令》,是一条周边产业链
先说清楚一件事,免得误读:这次起诉针对的是合作结束后对肖像的后续商业使用,不是否定剧集本身。
五个被告的身份很有意思,几乎是一条完整的链条:出品方新湃传媒、唱片出版方中国数字文化集团、实体经销方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边制作方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还有一家随州市曾都区的电子商务商行。
从授权源头一路告到末端卖货的网店。这个打法在肖像维权里叫"打穿链条"——只告最上游,货照样在卖;只告小店,赚大钱的人毫发无损。
另外一个细节值得记一笔:新湃传媒目前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多起纠纷。所以就算判赢,执行难可能才是真正的下半场。这也是为什么多列被告很关键——多一个有履行能力的被告,就多一条执行路径。
授权书只写了"宣传和播出",为什么能管到七年后的小卡
这是全案的核心。据报道,原告主张:拍摄期间的授权范围仅限于剧集宣传和正片播出,但剧播完之后,肖像被继续用在周边商品、唱片、收藏卡等衍生品上做商业变现。
对方大概率会这样抗辩:合同没写"禁止用于周边",宣传本来就包括衍生品。听上去有点道理?但民法典给了一条专门的裁判规则,直接堵死了这个口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翻译成大白话:合同写得含糊,算你(使用方)输。
这条是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新增的规则,专门修正了过去"没写禁止就等于允许"的实务乱象。肖像许可的边界,必须由授权方明确写出来,写不清楚的部分,推定没有授权。
配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看更清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同意",是具体到用途的同意,不是一次签字终身通用。
片场花絮被剪辑售卖,为什么是另一个侵权
诉求里还有一项:拍摄期间录制的近距离片场花絮,被剪辑后公开传播甚至售卖。
这部分和肖像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花絮拍的是工作间隙的非表演状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不得拍摄、窥视、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如果剪辑手法造成了负面观感,还可能同时触及名誉权。
一个动作触发三种人格权,请求权可以叠加主张——这正是法考主观题最爱考的结构。
📌 你的照片被拿去用,6种情形分别算不算侵权(建议截图存)
| 情形 | 算不算侵权 | 关键点 |
|---|---|---|
| 离职后公司官网、宣传册还挂着你的照片 | 算 | 授权随劳动关系终止而失效,可要求删除+赔偿 |
| 影楼把你的婚纱照做成橱窗样片 | 算 | 合同没明确写可展示,按1021条从有利于你解释 |
| 健身房拿你的训练照发朋友圈招生 | 算 | 带招揽目的即商业使用,口头同意也需可证明 |
| 授权做一年广告,到期后仍在投放 | 算 | 超期使用视同无授权,按超期时长计算获利 |
| 用AI换脸把你的脸合成到视频里 | 算 | 1019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肖像 |
| 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拍到你 | 一般不算 | 1020条合理使用,但不得用于牟利 |
敲黑板:"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说法,2021年就已经过时了。民法典删掉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要件,不赚钱地擅自使用,同样违法。很多人还在用十年前的常识判断今天的事。
这个案子为什么在湖北随州开庭
当事人在北京,公司在北京,案子却立在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因为五个被告里有一家随州曾都区的电商商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侵权案件里,只要有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在某地,原告就可以在那里起诉全部被告。
这是很实用的技巧:选被告,就是在选法院。普通人网购遇到侵权,把本地的销售商一并列为被告,就能在家门口打官司,省下大量差旅和时间成本。
肖像权侵权赔偿怎么算,能拿到多少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个层次:先按你的损失,损失算不清就按对方赚了多少,都算不清由法院酌定。普通人的实务经验是——尽量往"侵权人获利"上靠,因为电商销量、页面评价数都是能截图固定的,比"我的损失"好证明得多。
三步走:① 立刻公证或录屏取证(页面、链接、销量、下单记录);② 书面通知对方停止使用并保留送达凭证;③ 向法院起诉,同时可依据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但持续侵权的,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也是隔了七年仍能起诉的原因之一。
这个案子里的三个法考高频考点
📖 民法·人格权编: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1021条"有利于肖像权人")、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1020条)、许可期限约定不明时的任意解除权(1022条)。这三条几乎年年考。
📖 民法·侵权责任编:人身权益财产损失的赔偿顺位(1182条),以及本案典型的请求权竞合与聚合——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同时受侵害时如何主张。
📖 民诉法·管辖: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共同被告情形下原告的管辖选择权。客观题最喜欢用"多个被告分处不同城市"来设置陷阱。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里最新、也最容易和热点结合出题的一编。大隐法考题库里"肖像权与隐私权"有专项练习,一万多道题全部免费,做错了直接问AI,它会顺着你错的那个点往下讲,还能记住你哪类题反复错。想练的朋友,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说个我的立场:这类"合同没写死就默认能用"的行业惯例,早该被判掉了。1021条白纸黑字写着争议要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可现实里太多人签完一张模糊的授权书,就被默认让渡了往后很多年的商业价值。签字的人不该为对方起草的含糊承担后果。
想听听你的判断:一份只写了"用于宣传"的授权,你觉得该不该包括七年后开卖的收藏卡?评论区说说你的理由。
如果你身边有刚从公司离职、官网上照片还没撤的人,或者刚拍完婚纱照正准备签合同的朋友,上面那张六种情形对照表值得存下来对一遍——多问一句"用在哪、用多久",比事后打官司省太多力气。
这里每天拆一个普通人真用得上的法律问题,把热点里那条和你钱包有关的线单独拎出来讲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