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近7分钟的先导片,搭档陈若轩个人镜头6分多钟,欢子出镜约49秒,而且多是负面画面。8月25日,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登记受理了他的起诉,案由:名誉权纠纷。
他没要钱。诉求只有一句话——把没剪过的原始素材放出来。
欢子取消演唱会赔了百万,正片里他成了“摆烂艺人”
欢子本名苏树强,广东阳江人,2003年靠《恋上你的滋味》出道,今年参加了《披荆斩棘2026》。
按他工作室8月25日放出的说法:为了上这档节目,他取消了已经售罄的贵阳个人演唱会,赔了观众的交通住宿,损失过百万。录制期间发高烧去诊所,工作室晒出的监控时间线是——8月19日22:58进诊所,次日上午10:30离开后直接回录制现场,一路排到8月21日凌晨1:30,是当天最后一个走的嘉宾。
而观众在片子里看到的欢子,是排练玩手机、不肯练舞、台上站桩。
他自己那句话说得挺硬:钱可以不赚,节目也可以不上,该留的清白不能没有。截至目前,湖南卫视和节目组都没公开回应。
受案回执上被告不是湖南卫视,网友喊他“告错人”了
他嘴上说的是“起诉湖南卫视”,可回执上白纸黑字写的被告,是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芒果TV的运营主体。评论区一片“乌龙”“告错了”。
法律上看,他恰恰告对了。
《披荆斩棘2026》是芒果TV的自制网综,真正掏钱制作、动剪刀、上线播出的是快乐阳光这家公司。芒果TV和湖南卫视虽然同属湖南广电系,但在法律上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法人,各自的责任各自扛。侵权行为是谁实施的,就告谁——这是最基本的一条。执业律师李振武也是这个判断:被告没选错。
说白了,“湖南卫视”在这里是老百姓嘴里的招牌,不是能站上被告席的那个法律主体。这一点,其实跟你去告楼下那家超市一模一样。
起诉前先搞清被告是谁:4种常见情形对照表(建议截图)
很多人的官司不是输在没理,是输在第一步就把被告写错了——立案被驳、或者判下来对方是个空壳,白折腾几个月。对照着查一遍:
| 你想告的 | 真正该写的被告 | 去哪查 |
|---|---|---|
| 某综艺/剧集节目组 | 出品/制作/播出公司(本案是快乐阳光,不是电视台) | 片头片尾版权署名 |
| 某APP、某网站 | ICP备案主体 / 应用商店里的“开发者” | 网站底部备案号、APP信息页 |
| 超市、餐厅、门店 | 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全称,不是店招名 | 收银小票、店内挂的执照、发票抬头 |
| 分公司/加盟店 | 可告分公司,也可把总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还有一个顺带的点:这案子立在广东阳西。阳西属阳江,正是欢子老家。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被侵权人自己住所地的法院就能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网暴、被网上造谣的普通人,都能用这一条——不必千里迢迢跑去对方所在的城市打官司。
恶意剪辑构成名誉权侵权吗?难就难在“素材全是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剪辑这事的麻烦在于:每一帧都是真拍的。他确实低头看过手机,确实在台上站过。节目组完全可以说“我没造假,我只是选素材”。
但法律看的不是单帧真不真,而是拼完之后给公众留下的印象是不是与事实相反。发烧就医、通宵排练这些镜头如果被系统性剔除,只留低头看手机那49秒,就不是“取舍”,而是用真素材造出一个假结论。这在司法实践里,是可以被认定为歪曲事实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给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一条免责通道,但同时把“捏造、歪曲事实”排除在外。而且娱乐综艺很难说是“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这条护身符对节目组未必好用。
他要原始素材不要赔偿,这一招在诉讼里叫“书证提出命令”
最狠的其实是这个诉求。原始素材全在节目组手里,欢子自己拿不到,这是典型的证据在对方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允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其控制的证据;第四十八条更关键——控制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的内容为真实。该规定同时明确,书证的这套规则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意思就是:交,可能证明剪辑有问题;不交,法院可能直接推定欢子说的是真的。这一步是把举证的压力整个甩回给了节目组。
另外提一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类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被造谣的人哪怕过了三年,仍然可以要求对方道歉。
法考考点:名誉权侵权与网络侵权管辖,年年在考
这案子几乎是给考生量身定做的复习材料,至少三块:
📌 民法·人格权编:名誉权侵权四要件、第1024至1026条的适用边界、第1000条“责任承担与影响范围相当”、第995条人格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 民诉法·管辖与当事人:信息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 民诉法·证据:书证提出命令与举证妨碍推定,这几年主观题的高频落点。
名誉权和举证妨碍这两块,在大隐法考题库里都有专项练习,10000多道题全免费,做错了AI直接给你讲清楚错在哪一步,学习进度也会自动记录。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我的看法很明确:节目组该把原始素材交出来。剪辑权本来就是单向的,素材、机位、成片全在一方手里,另一方连自证的机会都没有。真没剪坏,放出来一分钟就澄清了;不肯放,法律上反倒可能吃亏。
想问问你:如果最后节目组以“素材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交,法院直接推定欢子的说法成立,你觉得这个结果公平吗?评论区聊聊。
上面那张“该告谁”的对照表,值得存下来慢慢对。身边要是有人正准备为网上被造谣、被门店坑了的事去立案,把这张表转给他看一眼,能省掉一次被驳回。
这里每天拆一件真实发生的事,只讲普通人真用得上的那部分法律——怎么找对被告、怎么保住证据、去哪个部门、多久之内得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