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先把合伙人捅死,然后自己打了110说"我杀人了"。在店门口等警察来的那段时间里,两个来买肉的顾客到了——他又把这两个人杀了。
这不是电影桥段。2025年9月4日,山西晋城。2026年8月26日,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出来后,网上讨论最多的是"抑郁症为什么还判死刑"。但真正让被害人家属想不通的,是判决书上另一个数字——三条人命,附带民事赔偿判下来的,只有丧葬费,每家约49959.5元。家属此前主张的是200多万。
这个落差不是法院冷血,是一条很多人到出事那天才知道的规则。今天就把这条规则讲透。
🔪 晋城肉店老板连杀3人:一场退伙纠纷的极端结局
案子的起点,其实很日常。
王某忠和李某一起开肉店。2024年,李某说要退出合伙,说完又反复,王某忠为这事一直不满。同一时期,他患上干眼症,经济压力大,案发前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症。2025年,他曾超量服用抗抑郁药物住院,出院之后就没再实际参与肉店经营。
2025年9月4日,矛盾爆发。王某忠持刀朝李某的颈部、头面部捅刺砍击,李某当场死亡。之后他报了警。而在报警之后、警察到场之前,两名毫不知情、只是来买肉的顾客成了另外两名被害人。
这两个人和退伙纠纷没有半点关系。这也是这个案子最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你路过一家肉店,你只是想买两斤肉。
🧠 抑郁发作却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到底看什么
案件材料显示,王某忠涉案时的精神状态为抑郁发作,但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他作案目标明确、犯意坚决、作案后反应正常,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抑郁症、超量服药,都不构成免责事由。
很多人以为"有精神病诊断=可以不判死刑",这是天大的误解。法律上判断责任能力,从来不是只看有没有一张诊断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清楚这两个字:"不能"。法条要求的不是"有病",而是因为病,导致在那一刻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双重标准——医学要件(有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丧失或减弱辨认、控制能力),两个都满足才影响定罪量刑,只满足前一个,等于零。
抑郁症的典型表现是情绪低落、意志活动减退,通常并不破坏一个人的现实辨认能力。这也是为什么本案鉴定给出的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责任能力档次 | 法律后果 |
|---|---|
|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 |
不负刑事责任,可依法强制医疗 |
| 限制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 |
应当负刑责,"可以"从轻或减轻 |
| 完全责任能力 (本案认定) |
依法承担全部刑责,诊断书不减刑 |
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把死刑放在第一顺位——这在刑法分则里极其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致3人死亡,其中2人与纠纷毫无关联,属于典型的报复社会型加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报警行为被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写的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应当"。杀完第一人报警,等警察的间隙又杀两人,这种情况下从宽的空间基本被自己填死了。
💰 三条命判5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为什么要不到
这是本文最该被存下来的部分。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的是:一组原告丧葬费49959.5元(已赔付);另一组原告抢救费193元+丧葬费49959.5元,共计50152.5元(已赔付5万元)。而被害人一方此前主张的是200余万元。
差在哪儿?差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一般判不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该解释同时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注意关键词:"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是一个"实际支出型"的赔偿范围,凭票据算钱。而死亡赔偿金是按当地收入标准乘以年限计算的"预期收入损失",不属于实际支出,所以被排除在外。这也是为什么本案会出现"抢救费193元"这样精确到个位数的判项——它就是一张票。
下面这张表,是家里真出了刑事案件时最该先看的东西:
| 款项 | 刑附民能否判下来 | 关键提示 |
|---|---|---|
| 医疗抢救费 | ✅ 支持 | 凭票据,本案判193元 |
| 丧葬费 | ✅ 支持 | 本案每户约49959.5元 |
| 误工费、交通费 | ✅ 一般支持 | 须实际发生且合理,留好凭证 |
| 死亡赔偿金 | ❌ 一般不支持 | 家属主张落空的主因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 一般不予受理 | 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
| 调解/和解赔偿 | ⭕ 不受上述限制 | 谈得成,数额可远高于判决 |
最后一行是很多家属忽略的活口:走判决,天花板是丧葬费;走调解和解,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这个限制。被告人一方为争取谅解,往往愿意在调解里拿出远超判决的钱。当然,像本案这种情节,谅解本身也未必换得来从轻。
另外补一条: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庭又陷入困境的,可以向办案的法院、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额有限,但是一条正规通道,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它存在。
⚖️ 被害人家属说要上诉,程序上其实要分两半走
报道里被害人家属表示赔偿未达预期、将上诉。这里有个专业细节值得说清楚,因为它关系到别人家的实际权利。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没有直接上诉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给的路径是: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收到请求后五日内答复是否抗诉。
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不服,是可以直接上诉的。所以家属这个"上诉",落地时应当是针对民事赔偿部分。这两条路的时限、对象完全不同,五日期限一过就没了,别搞混。
还有一点:一审死刑不是终点。本案被告人若上诉,需经二审;判决生效前,死刑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道程序是我国死刑案件的独立把关环节,不走完,任何死刑判决都不能执行。
📚 这个案子踩中的3个法考高频考点
1|刑法总则·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
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医学+法学"双重判断标准,是主观题和客观题都爱考的点。核心陷阱就是本案这种:有精神疾病诊断,但辨认控制能力未丧失,仍属完全责任能力。记住"限制责任能力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
2|刑法分则·故意杀人罪与自首认定(第232条、第67条)
杀害数人、被害人中有无辜第三人的量刑评价;自首成立后"可以"型从宽情节在极其严重罪行中的限缩适用。这类题最爱设的选项就是"成立自首,所以应当从轻"——错。
3|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的赔偿范围,是刑诉法里最容易失分的实务型考点之一;再加上"被害人无上诉权、只能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几乎年年出现在选择题里。
这三个考点在大隐法考的题库里都有专项练习,责任能力和刑附民赔偿范围是两个独立题组,做错了AI会直接给你讲清楚"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到底怎么拆。题库10000+道全免费,刷完系统会记录你哪个知识点反复错,下次自动推给你。
说个我的判断:这个死刑,判得没有争议;但三条人命只判到十万块出头,这套刑附民赔偿规则本身,是该被认真检讨的。凶手偿命之后,剩下的三个家庭要怎么活下去,判决书上是空白的。
想听听你的看法:那两名顾客只是进店买肉,和退伙纠纷毫无瓜葛,你觉得"与纠纷无关的无辜被害人"这一点,在量刑里应该被单独加重评价吗?评论区聊聊。
上面那张赔偿对照表,建议存下来。真到用的时候,人是懵的,没人会记得"死亡赔偿金判不下来、但调解不受限制"这句话。身边如果有人正在打刑事案件、正在跟对方谈赔偿,这张表适合他一条一条对着看。
这里每天拆一个真会落到普通人头上的法律问题——赔偿怎么算、期限还剩几天、哪句话千万别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