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十处签名、十枚指印,均非齐朋飞本人所留。」
这句话出自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日期是2026年8月26日,新浪、虎嗅等多家媒体在8月底作了报道。当事人齐朋飞是河南平顶山宝丰县人,开货车谋生。按他的说法,2011年他名下凭空出现一笔5万元借款,外加三笔各5万元的担保,合计20万元,放款方是当地一家农商银行的支行。2013年这笔贷款还办了展期手续,而他本人2013年7月到2014年6月都在菲律宾务工,出入境记录摆在那里,人根本不在国内,展期合同上的手印从何而来,银行需要给个说法。报道提到,案件下一次开庭定在9月17日。
一笔借款三笔担保,全是别人按的手印
15年这个数字很刺眼。它意味着从2011年至今,这个人在金融系统里的画像一直是「有逾期、还带三笔担保代偿风险」的人。买房贷款、经营性贷款、甚至有些单位的入职背调,都会卡在这一行记录上。
被冒名贷款不是孤例。同类新闻今年已经出过好几起,共同点都一样:本人从来没进过那家网点,钱一分没到手,逾期记录却结结实实挂了十几年。
「合同无效」这个说法,其实定错了性
不少转载稿写的是「签名系伪造,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这个定性不准确,而且差别不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条文在这儿。签名和指印都不是他的,合同在他与银行之间就没有成立过,他从头到尾不是这份合同的当事人。而说「无效」,前提是承认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不产生效力,接下来还要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讨论财产返还——对话的对象仍然是他。诉讼请求写成「确认合同无效」还是「确认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答辩空间完全不同。至于冒名人的行为,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则处理,未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银行若想主张自己是善意的,得先拿出面签核验、影像留痕这些东西来证明。
签名是不是他的,凭什么让他自己去证明
被冒名的人最容易掉进的坑,是拼命自证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写得明白: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是银行主张借款合同关系存在、主张你欠钱,那么合同上签字是否为本人所签,举证责任在银行身上。
我的判断是:这类事发现之后,别把时间耗在跟网点反复「沟通」和等征信异议回复上。自己掏钱找机构做的笔迹鉴定,银行不认,法院也可能重新委托,钱白花。真正有对抗力的只有一条路:起诉,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齐朋飞手里那份十处签名全假的意见书,正是法院委托做出来的,这和自行送检完全是两回事。征信异议照样要提,但它的作用是固定时间点和留下书面痕迹,不要指望它把问题解决——按流程,核查这件事的执行者恰恰是出错的那家机构自己。
📌 发现被冒名贷款,这5步顺序别弄反
第一步,拉一份完整版个人信用报告。柜台、自助查询机、手机银行都可以。重点看四项:放款机构全称、账户开立日期、当前状态、五级分类。打印件留好,报告上的查询日期就是你「知道权益受损」的时间起点。
第二步,书面提异议。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可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对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核查处理并书面答复。这条里还藏着一句常被跳过的话:收到异议后应当先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标注一旦打上,别家机构再查你的报告时看到的就不只是一条干巴巴的逾期。
第三步,去调客观证据。出入境记录、社保缴纳地、当年的工作证明、车票机票,凡是能证明放款那天你不可能出现在那个网点的材料都算。齐朋飞能站稳,靠的就是2013年那段在菲律宾的出入境记录。
第四步,起诉。诉请一般包含三项:确认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删除相关不良征信记录;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开庭后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委托笔迹与指印鉴定。
第五步,两条辅助线:怀疑有人伪造材料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依《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条例要求受理后30日内书面答复。
记录删掉了,15年删不掉的是什么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删除。注意起算点是「终止之日」,不是发生之日。贷款一天不结清,这条记录就一天不开始倒计时——这解释了为什么会挂足15年。
赔偿这一块,说实话不好打。《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给了信用评价异议与更正的请求权基础,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是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请求赔礼道歉、删除记录通常能获支持;但「因为这条记录我少赚了多少钱」,法院要求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严格,多数判决落到赔礼道歉加上一部分维权支出。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变化。伪造他人签名骗贷,常见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这条的基本犯改成了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删掉了原来「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条入罪路径,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又把「重大损失」的数额门槛从20万元提到50万元。后果就是:如果冒名贷来的钱早已还清、金融机构没有实际损失,这一罪名很可能追不上去,被冒名的人能拿到的仍旧只有民事救济。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则要考虑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这个案子对备考的人来说是块好料:民法里的合同成立要件与无权代理、人格权编的信用评价异议、民诉里的举证责任分配与鉴定申请、刑法分则的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辨析,一道题能串四科。大隐法考题库里这几个考点都有专项练习,遇到「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后果区别」这种反复出错的地方,直接问AI答疑比翻讲义快得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这条写于2020年,齐朋飞名下那笔账已经挂了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