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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添祥单方解约十年经纪合同,违约金为何可能一分不减

大隐法考2026年9月5日阅读约 7 分钟

2026年7月1日,舒扬文化发了一份律师声明,同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明给短剧演员陈添祥列了三条:单方面提出解约并拒绝履行、未经授权私下接洽商务、擅自筹备个人工作室。仲裁请求写得很硬,要求确认单方解约无效、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到2031年,另加赔偿损失。

往回倒五年。2021年5月,陈添祥刚满18岁,签下这份独家经纪合约,有效期直到2031年5月。十年。2026年6月,他寄出《沟通函》和《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后取消了演员大V认证,删掉账号里所有与公司关联的标识,换上个人工作室的名头。截至公开报道,仲裁结果尚未作出。

解约函寄出去了,合同为什么还在

先说这封通知书的效力。有人会搬《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讲经纪合同就是委托合同,委托人随时能解,赔点损失了事。经纪约不吃这一套。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卡在定性上。一份全约里,公司管培训包装推广,替艺人对外谈价、代收代付演出费;艺人交出去的是接什么活、什么时候干活、形象归谁用的决定权,收益再按比例分。委托、居间、服务、授权、分成,全掺在一块儿了。裁判实践这十来年基本按综合性无名合同处理,不给套委托合同那条任意解除权。所以陈添祥那封通知书,法律上就是个单方意思表示,能不能解得掉,要看合同里写没写解除条件、对方有没有根本违约。两样都没有,合同还在。

但也没人能判他回去演戏

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到2031年",这一条听着最吓人,实际最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条文在这儿。演戏、拍广告、配合宣传都带人身属性,落进第一款第(二)项的"不适合强制履行"。裁判机构不可能派人押着演员进组,判下去也执行不了。第二款更要紧:出现这些情形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条文里的"当事人"并没有限定成守约的那一方。闹到互相拉黑、信任基础彻底没了,违约方同样有资格请求把这段关系了结掉,代价是违约责任照担。

所以争的其实是钱。能不能走,早有答案。三条路摆在那儿,难度差很远:

路径 依据 现实难点
协商解除 民法典第562条 最省钱,但公司手里有牌时不会松口
对方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 合同多不写量化推广义务,"雪藏"很难举证
请求裁判终止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 不看对方有没有过错,但违约责任照赔

三成红线后面那句但书

违约金能被砍,这半句话传得很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确实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合同编通则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把口径讲得更细:以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同一条里还有一句,被引用得少得多——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把这句话放回陈添祥被指的那三个动作上看:先发通知函,再私下接洽商务,再删认证、挂工作室。假如仲裁庭最终采信公司的陈述,这一串操作在时间上是连贯的、有计划的,很容易被评价成"我先把新摊子铺好,旧合同你们自己看着办"。后果不止是多一项违约事实,还可能直接把酌减这条退路堵上。至于损失怎么算,公司投的培训费、宣传费、已签约项目的预期收益、艺人违约期间的商务收入,都是可以被摆上桌的数字。(这段属于我的判断,仲裁结果尚未公布。)

补一句程序上的提醒:仲裁庭并不像法院那样直接受司法解释拘束,但违约金衡量的基本思路是共通的,代理人会拿这条去说服仲裁员。而这类合同几乎清一色写仲裁条款,新修订的《仲裁法》已于2026年3月1日施行,第十条明确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即生效,没有二审可上。📌 民法违约金酌减、第五百八十条履行不能与合同终止,加上新仲裁法的一裁终局与撤裁事由,是今年民法主观题和民诉客观题都绕不开的组合,大隐法考题库里这三块有专项练习,AI答疑可以直接追问条文适用顺序。

如果只能改一个条款

新人拿到合同,十有八九盯着年限吵:十年太长,能不能改五年。

我的看法正相反。年限在解约这件事上的分量被高估了。因为人身属性摆在那儿,签十年还是签五年,都不影响"没人能强制你继续演"这个结论,剩下的都是钱的问题。真正决定代价的是违约金条款怎么写:写成固定金额,还是写成"公司累计投入的若干倍",还是写成"剩余合同期预期收益"。同样是提前五年走人,前者可能几十万,后者能算到七位数。所以只能改一处的话,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顺带把公司的推广义务写具体(每年至少推荐多少个项目、多少次试镜机会),这两笔比砍掉五年年限值钱得多。

想走的人,动作顺序不能反

真打算走,顺序是这样的。

先攒证据。公司这些年推过几个项目、分成结算单长什么样、哪些机会是被要求推掉的、要求配合宣传的聊天记录,一样样存下来,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都行。这一步不做,后面全是空口白话。第二步书面发函,把对方没做到的条款具体点出来,给一个合理期限;将来主张根本违约,或者证明信任基础已经不存在,靠的都是这封函。

第三步最难,是忍。

裁决或者判决落地之前,新商务、账号认证、个人工作室这些动作,一个都别做。最后才轮到按合同里的争议解决条款提仲裁或者起诉。反着来,理亏的就是自己这边。💡 手上正握着长约、又动了走人念头的人,这份顺序值得存下来对着走一遍。

留个问题:舒扬文化要求"继续履行至2031年",可演戏这种事根本没法强制执行。你觉得仲裁庭该不该支持这项请求?如果不支持,公司拿什么替代它?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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