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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被AI克隆成付费音色播放32亿次,配音师告赢判赔25万

大隐法考2026年9月7日阅读约 8 分钟

2023年5月,一位做配音、播音多年的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刷到一条不是自己发的作品。念稿的那把嗓子是她的,稿子的内容她没见过。

她顺着这条视频往回找,找到了一款配音产品的音色列表。她的声音在里面,被做成了一个可以直接买来调用的音色,付了钱就能让"她"念任何一段字。页面上显示的累计播放量是3256728530次。这些内容她一句都没录过,钱也没见过。

往前推四年。2019年,她接受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过一部录音制品,报酬按录音结算,录完交付,这家公司成为该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2019年5月10日,这家文化公司与一家软件公司签订《数据授权使用协议》,把包含这部录音在内的录音数据提供了过去。软件公司仅以这一部录音制品为素材,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挂在云服务平台上对外出售,再被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平台接入分发。整条链上,每一环手里都握着上一环给的书面文件,唯独没有一份是她本人签的。

案子的结果是公开的: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2024年4月23日一审宣判,认定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判令相关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5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5年,该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

这案子先要回答的问题是:AI合成出来的那段音频,法律上还算不算"她的声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参照肖像权,就要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那句"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合成音频在物理层面确实不是当年那段录音的复制品,但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写得很直白: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该声音就在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内。换成大白话,只要听的人认得出这是谁的嗓子,保护就成立,至于这段音频是当场录的还是机器跑出来的,在这一步不影响结论。合成的、变声的,都算。

AI克隆声音的授权,断在一份不是本人签的授权书上

真正难的一环不是可识别性,是授权。

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归那家文化公司,这没有争议。争的是著作权人有没有权把这段录音交出去做成AI音色。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项权利,条文在这儿,没有哪一项叫"把录音里的人声抽出来训练成可售卖的音色"。一份录音制品上其实压着两笔账,录音制作者的财产权是一笔,说话人自己的人格权益是另一笔,公司花钱买走的只是前面那笔。本案裁判要旨里最要紧的一句:对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授权,不等于对声音AI化的授权

还有一处细节,靠嗓子吃饭的人应该盯住:判决查明,文化公司提供给软件公司的那份《数据授权书》,并非本人签字。链条看上去手续齐全,起点是空的。

配音圈流传一句话,说合同里写了"录音成果的一切权利归公司所有",公司拿去做AI就是合同内的事,本人无权再问。这句话把著作权和人格权益当成了同一件东西。声音依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参照肖像权保护,属人格权益,参照过来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要的是权利人本人同意;公司买到的是录音制品这个成果上的财产权,买不到"这条嗓子随你用"。想让那句话站得住,只有一种写法:把声音的AI训练、声音合成单列一条,由本人明确同意,写清用途、范围、期限和价钱。别听风就是雨,签字之前先找这一条在不在。

顺带说一句免责空间。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了肖像权的合理实施行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职权、公共环境中不可避免的展示等等,参照到声音上同样成立。但把音色挂上货架按次收费,跟这几项一条都不沾边。

先别急着告那个发视频的账号

我的判断很明确:声音被克隆之后,把诉讼资源砸在下游那些买音色发视频的账号上,是打偏了。

下游账号付费买的是货架上一个现成音色,多数不知道来源,赔偿能力有限,逐个起诉的成本极可能高过判赔额。该打的是把你的录音做成音色对外出售的那一环,以及明知授权来源存疑仍然接入分发的平台。识别性锁在那个产品上,获利也集中在那个产品上。上面这起案子里,25万元赔偿正是落在提供录音数据和实施AI化的公司身上。

赔多少,依据是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按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算,两者都难以确定又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32亿次播放看着惊人,但那是接入平台后全部作品的播放数据,跟这一个音色的实际销售获利不是一回事,举证难度极大,最后走的就是酌定这条路。

🎙 起诉前,先把想要的结果拆开,因为它们受不受时效限制并不一样:

你要追的 主要依据 三年时效管不管
停止使用、把该音色下架 第995条+第1023条第2款 不适用诉讼时效
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995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
赔偿经济损失 第1182条 受第188条三年时效约束
精神损害赔偿 第1183条第1款 受第188条三年时效约束

这张表的实际用处在于:声音被克隆,本人往往几年后才偶然发现。发现得晚,钱可能确实追不回来了,但要求把音色从货架上撤下来、要求书面道歉,时间上没有关门。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二句白纸黑字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六项请求权排除在诉讼时效之外。只记得"三年"、把两类请求权混着算,等于白白扔掉本来能拿的部分。

这案子拿来备考很顺手,等于一道现成的人格权编综合题。民法卷里能串起四处:第九百九十条的人格权益范围、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参照适用、第九百九十五条的时效例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与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两类赔偿怎么分。商经知那边考的是《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录音制作者权到底包含哪几项,争点正卡在这儿。民诉落在电子数据和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上。"参照适用"这三个字最能唬人,参照到哪一步、哪些条文不参照,靠背是背不牢的,只能拿题一道道试出来。大隐法考的题库把这类参照适用单独归了一组,卡住了直接丢给AI答疑,它会把参照链条一条条给你摆开。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如果你靠嗓子吃饭,或者已经发现自己的声音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照下面几条做:

一、翻出手上全部录音合同,搜"数据""训练""合成""一切权利归甲方"这几个词,没有单列AI条款的,续签时把它拆出来单独谈、单独定价。

二、发现被克隆,先对出售该音色的产品页面、试听样本、报价和销量做时间戳或公证,再去存下游视频。下游作品说删就删,上游货架页面才是能锁死获利的证据。

三、起诉前把诉请分成两组递,停止使用和赔礼道歉这组不受时效限制,赔偿损失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三年,先把前一组保住。

四、向平台发通知时写明具体音色名称、页面链接和初步侵权证据,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删除;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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