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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放13.5天发2000元,这13天只有4天加班给三倍工资

大隐法考2026年9月12日阅读约 8 分钟

放假通知一上热搜,评论区永远是两拨人:一拨喊"还招人吗",一拨喊"我司连周末都补不回来"。没一个人问那13天里的工资到底怎么算。

这事年年混着吵。假期多长是老板的心情,哪几天的钱该按几倍给,是条文的事。

近日传开的是两份放假通知。一份来自南方沿海城市的一家公司,中秋国庆连放13.5天,还给员工发最高2000元旅游基金,负责人说提前跟供应商打过招呼,假期别来找员工,放假的理由是"为公平起见";另一份出自深圳一家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把9月28日到30日这三个工作日定成全员额外带薪假,员工从9月25日一口气休到10月7日,公司后来确认通知属实,并且明确这三天是带薪的。网上羡慕的声音铺天盖地,但真正决定钱的那几行,谁也没数。

一份放假通知里塞了三种假 🗓️

今年双节的排法,出处是国办发明电〔202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5年11月4日发布):中秋节9月25日至27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5日是周五,往后数,9月28日到30日正好是周一到周三,三个实打实的工作日。企业自己掏钱的,就是这三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把13天摊开,就是三段:法定节假日4天,休息日6天,企业自设的福利假3天。

同一个长假,加班工资差出三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哪几天 性质 不上班 被叫去干活
9月25日、10月1日至3日 法定节假日,4天 工资照发 不低于300%,不能用补休顶替
9月26、27日,10月4日至7日 休息日,6天 不另计 不低于200%,可先安排补休
9月28日至30日 公司自设福利假,3天 按公司承诺带薪 仍属工作日,超8小时部分150%

法定节假日那4天最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只给休息日留了"先安排补休"的出口,法定休假日没有这个出口,钱必须付。

公司自己加的那3天,性质最拧 🤔

流传很广的一句是"公司都放假了还让你干活,三倍工资拿稳了"。放在9月28日到30日这三天上,这句话不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措辞是"法定休假日",指的就是放假办法列明的那些日子,企业发福利加出来的假期不在其中。这三天的法律性质还是工作日,人被叫回去,能主张的只有超出8小时的那部分按150%算。羡慕别人多放三天是一回事,把这三天当成三倍工资的筹码,是把条文读串了。

倒过来看就不一样了。通知已经全员发出、内容确定、员工照着订了票,公司再把这三天悄悄改记成事假或者年假,这不是内部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纳入公示、告知的约束,已经告知并被员工信赖的福利安排,单方变更要拿出协商一致的依据。

年休假会不会被这13天悄悄冲抵

这是评论区问得最多的一层。我的结论很直接:企业把年休假统一安排在长假前后,本身合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九条给的就是"统筹安排"的权力;但这13天里能被合法冲抵的,最多只有3天。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第三款写得很清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那4天法定节假日、6天休息日,一天都动不了。

担心整个长假被扣光年假的,是数错了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一条里有个被念漏了十几年的半句:300%"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年假没休完,额外到手的是200%,不是在原工资之外再加三倍。算清这个数,再决定节前要不要把剩下的年假花掉。

节前节后按顺序做四件事,比事后吵架有用:

第一步,把通知上的日期抄下来,标出哪几天是法定节假日、哪几天是休息日,剩下的工作日才是可能动年假的天数。
第二步,看通知的措辞,写的是"额外带薪假""福利假",还是"统一安排年休假",一词之差性质就变了。
第三步,要书面。若确实冲抵年假,让公司在通知或考勤系统里写明扣减几天,节后对一遍工资单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记录工资支付的数额、项目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这份记录本来就该在公司手上。
第四步,别随手签"自愿放弃年休假"的表格。第十条第二款给出的就是这个后果——签了字,200%没了。

劳动法在法考里挂在商经知的社会法板块,这篇里刚好压着三个高频点:第四十四条的三档倍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300%口径、以及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倍数和补休能不能顶替,客观题反复考,大隐法考题库里这一块有专项练习,刷十道就能把三档记牢。

"假期别找我员工"这句话,是在替公司省钱

提前通知供应商假期勿扰,听着像人情,实际是风险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602号那起案子,员工用微信聊天记录和《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举证,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加班费30000元,裁判要旨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劳动者能证明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加班。该案已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换句话说,那条"假期勿扰"的告知,挡掉的是公司自己账上的一笔或然负债。别听风就是雨,把老板的善意和老板的算盘分开看,两者经常是同一件事。

最后补一件被热搜盖过去的事实。这13天并不全是多出来的:同一份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里还写着,9月20日那个周日要上班,10月10日那个周六也要上班,而调休之后这两天在法律上就是正常工作日,去上班拿不到200%。所以那家公司真正自掏的只有9月28日到30日那3天,其余10天早就写在通知里了。值得存下来的不是羡慕,是这张能对着工资单核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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