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测圈有个坏毛病。谁一开口说某个产品像谁谁,评论区立刻蹦出一串"这叫商业诋毁""等着收律师函吧"。十个喊的人里,有九个说不出商业诋毁四个字写在哪部法、哪一条。
近日一家美国手机厂商发布了首款折叠屏产品。一位手机行业出身、如今在直播间带货的科技圈名人当晚连用七个"抄的"点评它:折叠形态、屏下摄像头、短宽比例、侧边Dock栏、内外屏衔接、多角度悬停、铰链盖,只承认开合动画那一下是原创。另一家做了七年折叠屏的厂商跟着在社交账号上接了句"热剩饭"。评论区随即分成两派,一派喊解气,一派喊告他。
别当成明星吵架看。你上回在外卖软件里点的那颗一星,适用的条文和他这七个"抄的"是同一条。
"全是抄的"这句话,法律上先得劈成两半
管这件事的核心条文只有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条文在这儿,我一句一句拆,每句都给它配一个现实里的对应场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句"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这个"等"字是留给普通人的口子。消费者对着一款卖上万块的手机说好说坏,算不算舆论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写得很直白: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所以一条测评、一段吐槽、一个一星评价,天然落在这句话的射程内,不需要你先证明自己"动机高尚"。
第二句"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句最容易被略过,其实是整条的骨头:让一家企业难堪、让它当天股价难看、让它产品经理睡不着,这件事本身不产生赔偿责任。企业起诉时爱说"给我们造成了恶劣影响"。可这条里的"影响"只是免责条款的适用前提,它不能反过来当赔偿的理由用。真正决定输赢的,是后面那三个除外项。
除外项(一)捏造、歪曲事实。这一项盯的是你说的"事"真不真。说一款机器的屏幕形态、比例、铰链结构跟别人的像,这是站在发布会上人人都看得见的东西上做行业比较,属于评价;说"它的检测报告是买来的""它偷了对方的图纸",这是在陈述一个可以被证伪的事实。前者再难听也只是意见,后者拿不出证据就是歪曲。骂得狠不狠不是重点。真正危险的那一步,是把"像"说成"它偷了、它违法了"。
除外项(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转述别人的爆料,责任跟着你走。至于"合理"到什么程度,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给了六项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最后那一项是普通人的护身符:法院会考虑你有没有能力核实。一个买家凭一次消费经历发言,和一个有百万粉丝、靠内容吃饭的账号转发未经证实的爆料,标准根本不在一个刻度上。
除外项(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差评圈和测评圈都爱讲一句:我说的是事实,就不侵权。这句话只管得住前两项。第三项管的不是你说了什么,是你怎么说的。事实一个字都没错,但陈述里夹着脏字、夹着针对老板本人的羞辱性称呼,照样可能判赔。实务里栽在这一项上的人不少。
三项拆完,我的判断很明确:这种"七个抄的"式的公开点评,企业几乎打不赢,也不该被要求删帖道歉。它指向的全是公开可验证的产品形态,没有捏造,没有转述他人失实爆料,用词刻薄但没有针对个人的侮辱。别听风就是雨。
这不是我一个人的想法。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参考案例里,车主到汽修店保养,工人把机油尺的刻度条弄掉进油底壳,还提出拆油底壳要另外收钱,车主拍视频吐槽,店家索赔两万元,法院认定属于基于真实消费体验的客观评价,不构成侵权。广东佛山的一家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纠纷中,消费者订的度假别墅泳池与平台展示图不符,发了差评被诉,法院认定属正当行使监督权利,驳回经营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差评、博主测评、同行开火,商业诋毁只管最后一种
很多人把"商业诋毁"当成骂企业的统称,这是张冠李戴。它有身份门槛:动手的人必须是经营者。你作为买家骂一款手机,无论多难听,都进不了这个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条在新法里动了两处,圈外几乎没人注意。旧法是第十一条,保护对象写的是"竞争对手",被告方常靠"我们两家不构成竞争关系"脱身;新法改成了"其他经营者",这条抗辩基本失效。另一处是新增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出钱雇人写黑稿的那一方被条文直接点名,不能再躲在水军后面。新法罚则部分对商业诋毁设的行政罚款是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这是民事赔偿之外单独的一笔。
三种身份,走的完全是三条线:
| 你的身份 | 适用条文 | 大致结果 |
|---|---|---|
| 买过的消费者 | 民法典1024、1025条+消保法15条 | 经历真实、不骂人,经营者基本败诉 |
| 测评博主、自媒体 | 民法典1025条第(二)项+1026条 | 核实门槛更高,转述爆料失实要担责 |
| 同行经营者、出钱指使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 | 民事赔偿之外另有行政罚款 |
还有个问题被顺手带过了:法律上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抄袭"。著作权管的是表达,产品的功能性结构和技术方案它不管;铰链、悬停这类东西归专利,判断标准是落没落进人家的权利要求,不是长得像不像;剩下的归反不正当竞争法兜。所以"这个形态是别人先做的"在技术圈是共识,在法律上未必等于违法。把行业评价当成法律定性,是这场争论里最常见的错位。
顺带说一句考试。第1026条那六项因素是主观题的常客,出题人喜欢给你一段自媒体文案,让你逐项套着分析核实义务够不够;商经卷这两年会盯2025年修订后的商业诋毁,"竞争对手"换成"其他经营者"、新增"指使他人",都是新改动,改过的条文向来是命题偏爱的地方。真想练手,大隐法考的题库按章节能直接翻到人格权编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块,条文之间怎么衔接看不明白可以追问AI答疑,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即可使用。
真收到律师函或者被起诉,别慌。第一件事是截图存档,原帖、发布时间、阅读量都留下来。
别急着删。删掉之后,对方手里那份截图就成了唯一版本,你连自己当初写了什么都证明不了。接下来把自己写的每句话过一遍,标清楚哪句是在陈述事实、哪句只是主观评价,事实句一条一条配上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照片、检测单,评价句不用举证。带脏字的、骂到人身上的词,该删删该改改,事实部分一个字别动。真到应诉那天,举证重心放在来源可信度和你自己的核实能力上,对着第1026条六项逐条讲,比反复喊"我说的都是真的"管用得多。
最后补一件前面没提、却经常让人措手不及的事。企业起诉个人,动辄索赔几十万上百万,实际很难拿到。法释〔2020〕17号第四条明确,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能主张的只有拿得出凭证的财产损失。赔不了钱,不等于什么都不会发生。《民法典》第一千条给了另一条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类责任,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即可,不以损失金额为前提;行为人拒不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所以常见的败诉结局是删帖,外加在原平台按法院指定的内容和位置挂一份道歉。硬扛不认,裁判文书替你挂出去,那笔公告费还是记在你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