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药企把警给报了。
上周,它旗下一款喉糖的官方账号连着发声明:网上传的"产品不合格、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处罚"是假消息,已经报警,也向平台运营方发了律师函。
起因其实很短。这款喉糖刚官宣王一博出任全球品牌代言人,热度起来之后,有人把包装翻到背面一行行念配料表:异麦芽酮糖醇、麦芽糖醇、重瓣红玫瑰浓缩汁粉、罗汉果粉、胖大海粉、金银花粉、甘草粉、桔梗粉、栀子粉、青果粉、柠檬酸。没有板蓝根,也没有黄芩。而包装正面印着"××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那两个字,正是这家企业一款知名中成药口服液的名字。很多人买的时候,以为自己买的是那款口服液的"喉糖版",能消炎。
品牌方的公开回应是三层意思:那句"开创者"属于品牌历史定位表述;那两个字是集团合法注册的商标,不指代产品原料;所用的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栀子、余甘子、青果、罗汉果都在国家卫健委的药食同源目录里;本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结果合格,不存在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
现在配料表的事、商标的事、代言的事全搅在一起骂。条文我对过了,一个一个来。
🍬 板蓝根和黄芩,为什么压根不可能出现在这袋糖里
骂得最凶的一条,是配料表里这两味一个都没有,等于挂羊头。可企业就算想加,也加不进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这份目录经过四批扩充,目前共106种。2023年11月那批加进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9种,2024年8月那批加进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板蓝根和黄芩,一次都没进去过。哪家企业往压片糖果里加这两味,等着它的是第三十八条,不是夸奖。
反过来,那袋糖里出现的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栀子、青果、罗汉果、余甘子,全部落在目录之内。"糖果里加了中药材就是违规添药"这个说法,条文在这儿,不成立。
注册证下来了,包装上就能随便印
第二个被混淆的点。一个标志能不能注册成商标,和它印在食品包装上的具体方式是否合规,是两套审查、两条线。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留意后半句写的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只是"不得注册"。拿到注册证,只说明申请环节没被审出问题;把它印到包装的哪个位置、配多大的字、旁边还有什么字,属于使用行为,另外要接受《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的检验。把"我们有注册证"当成使用行为的免责金牌,逻辑上是断的。
法考商经知年年考这个分层:第十条是禁用条款,管的是能不能注册;用得对不对,归《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另算。再往后一层,是经济法里虚假广告与代言人责任那一组。这两块在大隐法考的题库里都能单独拎出来刷,错了直接追问AI,入口在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
📦 包装上少了哪几个字,才是真正能查实的点
前面两层都还在表面。我的判断是,这场争议里真正查得实的那条线,藏在现行标签国标一条几乎没人念的细则里。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4: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要害在"同一字号"这四个字。一旦那两个自带中药气质的字被认定为"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企业就不能正面印大号商标、再在角落里塞一行蚂蚁大的"压片糖果"交差:真实属性名称必须和商标一样大,还得在同一展示版面的邻近部位。这条路径的好处在于它几乎不需要举证消费者心里怎么想,拿尺子量包装就能得出结论,在所有争点里取证成本最低。
顺带交代版本:GB 7718 已经出了 2025 版,2025年3月16日发布,留了两年过渡期,2027年3月16日才正式实施。现在货架上的产品,仍按 2011 版判。
| 网上流传的说法 | 站不站得住 | 对应条文 |
|---|---|---|
| 糖果里加中药材=违规添药 | 不成立,原料在药食同源目录内即可 | 食品安全法38条 |
| 商标注册下来了怎么用都合法 | 不成立,注册审查与使用行为分开判 | 商标法10条1款(七)项 |
| 标签有瑕疵一定罚款 | 不一定,不影响安全且不致误解的先责令改正 | 食品安全法125条2款 |
| 明星代言只要不知情就免责 | 食品这类商品上不成立 | 广告法56条2款 |
糖出了问题,站台的人要不要跟着兜
表格最后一行,是娱乐营销圈流传最广的一个想当然:代言翻车,只要能证明自己事前做过尽调、并不知情,就能摘干净。这话放在别的商品上大体没错,放在食品上是错的。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两款并排摆着,差别一眼看得见:"明知或者应知"这道门槛只写在第三款里,管的是第二款以外的商品。食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落在第二款,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不问过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说的是同一件事: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个前提别跳过。第二款的触发要件是"虚假广告"加"造成消费者损害",两项都得成立。眼下这件事没有任何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品牌方也已就"产品不合格、已被处罚"的传言报警并发出律师函。在结论出来之前,谁都不该替它先定性。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还给代言人压了一道更基础的义务:在广告中对商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且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
买了想较真,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差在哪
两条路,要件完全不同。
退一赔十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门槛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款后面还跟着一句但书: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抽检合格的产品,想靠这条拿十倍,胜算很低。
退一赔三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赔偿额为价款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这条的难点不在法条,在举证:你得说清楚自己当初是因为把它当成那款口服液的"糖版"才下的单。购买页面截图、客服问答、直播间讲解录屏,缺了这一层,"欺诈"两个字撑不起来。
还有一处常被读漏。《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把成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列为虚假广告,但后面紧跟着"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这半句限定。这半句才是把"标得不严谨"和"骗到你了"分开的那道线,也是同类案子里被告最常拿来抗辩的位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则是这一整套评价的起点。
如果你家里正好有这袋糖,或者遇到别的"名字像药、其实是糖"的产品,按下面几步走:
1. 把包装正面拍清楚,对着商标那几个大字的旁边找"压片糖果"或"糖果"这类真实属性名称,比对字号是否一致、是否在同一展示版面。
2. 回购物平台,把下单页面、客服对话、直播讲解录屏整套存下来。能证明你当时把它当药买的那些话,比配料表更关键。
3. 先拨12315或在全国12315平台就"标签标示"这一项单独投诉举报,把合规与否交给监管去认定,拿到答复再谈赔偿,比自己先起诉省力。
4. 家里有长辈拿这类糖当消炎药吃的,把配料表那一面拍给他看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