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轮维权,范玮琪自己能告的只是其中一部分。
近日网上流传一句话,说她讲过丈夫陈建州"好险没有去日本,不然就会像大S一样"。她所属的经纪公司发出声明,否认她说过这句话,并称已委托律师,对编造、加工、持续传播这条内容的若干网络账号提起诉讼。传播过程中,一些账号还给她扣上了"消费逝者""自私"之类的评价。陈建州近日突发急性心肌梗塞刚做完手术,这句被安在她头上的话,就是在那几天开始扩散的。
从法律角度看,这里头是两笔账,原告不是同一个人。
她能告的和告不了的,中间隔着一个条文
捏造一句她没说过的话,让人相信"她真这么讲过",这是典型的诽谤型名誉侵害,被冒名的人自己就是原告。基于这个虚构前提再骂她人品卑劣,同样落在她自己的名誉权上。
那句话里被卷进来的已故艺人,走的是另一条线。徐熙媛去年年初因流感并发肺炎在日本去世。如果有人借这波流量去贬损逝者,范玮琪坐不上原告席。这一项的请求权归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已经点了名。
| 内容类型 | 谁能当原告 | 依据 |
|---|---|---|
| 编造"她说过某句话" | 被冒名者本人 | 民法典1024、1025条 |
| 以虚构前提辱骂其人品 | 被辱骂者本人 | 民法典1024条 |
| 借此贬损已故者 | 其配偶、子女、父母 | 民法典994条 |
普法里常听到的"死者也有名誉权",这句话得改。《民法典》第十三条写明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人走了就不再是权利主体,不存在什么"死者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四条保护的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请求权固定归配偶、子女、父母,只有在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时,才轮到其他近亲属。差的这两个字,决定了法院收不收你的状子。
张凯丽那起案子,法院把价码写得很清楚
1989年的荷花女案是这类纠纷的起点。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被一名作者写进小说,虚构了大量不堪情节并在一家报社的副刊连载,她母亲把作者和报社一并告上法庭。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6月21日判决:两被告在报纸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各赔偿四百元,那本小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八百块钱在今天已经无关紧要。这份判决真正留下来的东西,是确认了逝者的母亲有资格当原告,这一条后来写进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三十多年后的价码是这样的。2023年,一个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发文称演员张凯丽"牵出上亿大案、代言虚假广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无底线捞金"属于对人格的侮辱,"牵出上亿大案"无任何证据支撑构成诽谤,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三万零五百元。道歉声明后来登在了《人民法院报》和那个公众号上。
判三万块,不是法官心软,是按规则算出来的。法释〔2014〕11号第十八条把维权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公证的花销都算进可以主张的范围,让对方掏;至于赔偿数额本身,条文给了一句兜底——
法释〔2014〕11号第十八条(节引):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五十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五十万是天花板,绝大多数案子够不着。真正让做号的人肉疼的,也不是这几万块。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6日发布的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里,有一起两组粉丝互撕的案子:三人持续发布"嫌疑犯某某"之类内容,还公布了对方的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法院判他们在各自的微博账号发布道歉及澄清事实的微博并置顶一周。置顶一周,比赔钱难受。
对方是个匿名号,这案子还能不能立
普通人遇到这种事,卡住的往往是"我连他是谁都不知道"。这一步不用你自己去查。
法释〔2014〕11号第三条(节引):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侵权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所以实际打法是这样的。证据先固定住,对原帖、转发页面、账号主页做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光截图很容易在质证环节被打掉。然后把平台告了,在诉讼里申请法院责令它交出发帖人的身份信息,拿到之后再申请把这个人追加成被告。法院选哪家?同一规定第二条把被侵权人住所地列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自己家门口起诉就行,不用满世界跑。
最后是诉讼请求,这块最容易吃亏。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写清楚发在哪个账号、置顶多久)、消除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含律师费的合理开支,一项一项写进去。你不写,法院不会替你补。
时间上倒是不用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后半句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六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有损害赔偿受三年时效约束。
🎓 这块内容在法考里分量不轻。民法人格权编的第994条、1024条至1026条是近几年的高频命题区,其中第1026条那六项"合理核实义务"考量因素最容易在案例题里出现;民诉法这边考的是网络侵权的管辖与当事人追加。大隐法考题库里这两组考点有专项练习,AI答疑能把每道错题的条文原句直接调出来对照,比背口诀管用。
回到那句话本身。谁说过、谁没说过,最终要靠证据认定。但涉及逝者的那一半,条文早就把门开给了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的出处,就是1989年荷花女案里那位母亲打赢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