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万元,先被要求交5000元。近日,“诈骗套路多 网贷需谨慎”引起关注,反复被提醒的解冻费陷阱,在泉州一宗公开的网贷诈骗案例中就出现过。一名借款人看到贷款审批通过,钱却提不出来;所谓客服说卡号填错,收了解冻费,又说流水不足,要求充值、购物。要求提了一个又一个,贷款始终没有到账。
从法律角度看,能不能继续付款,和有没有真实债务,需要分开判断。
继续交钱,还是先核对钱去了哪里
卡号改好,流水补齐,钱似乎就能提出来,之前付出去的也能拿回来。人很容易顺着这个说法继续操作。我会先把真实资金记录找出来,看看承诺放款的是谁,收钱的又是谁。至于所谓冻结,要核对具体账户,并向账户所属机构确认是否存在这笔业务。开头案例里,对方还要求删除支付账单,以规避所谓系统核查。账单一删,后面查钱去了哪里就更费劲,这份材料应当留着。
页面上显示的额度,不能单独证明资金已经交付。把费用分开核对,才能知道接下来该核减本金、争取退费,还是报案追款。
| 争议款项 | 这笔钱怎样处理 |
|---|---|
| 虚假放款收取解冻费 | 登记实际损失,依法追缴返还 |
| 本金中预扣利息 | 按实际借款额还本、计息 |
|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 | 不得请求报酬,必要费用依约核对 |
网贷合同签了,债务就有了?
合同上的签名需要认真对待,合同记载的放款事实同样需要证据。遇到对方拿着电子合同催交费用,可以把合同下载保存,再核对签约主体、借款金额、放款条件和收费条款。名称相似、页面有印章,都不能替代主体核验;对方自行提供的一张放款截图,也不能免去对真实资金交付的审查。仅凭签了字,无法直接得出借款已经交付、解冻费应当支付的结论。
现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这里有一道明确界线:这条规定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面对银行等机构贷款,不能直接用“尚未到账”推导合同一概未成立,还要审查签约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是否成立、贷款是否交付,是两个需要分别查清的问题。实际贷款人是谁,应付本金是多少,已经收取哪些费用,都应当能够与交易记录相互对应;核实确有合法债务后,也应依约处理,不能仅凭对软件的怀疑停止履行。
核对材料时,可以要求实际贷款人说明放款时间、金额、收款账户及支付依据。核验应通过独立确认的机构渠道进行,不能只让原来的“客服”自证身份。
同样叫服务费,退钱规则差在哪
另一类情况是贷款确实发了,到账金额却少了一截。现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已经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假设约定借款一万元,预扣两千元利息,实际提供八千元,应按八千元认定这笔借款的本金。若扣款名目换成服务费,还要查明有没有真实服务、由谁提供、依据什么收费,不能只看名称就决定它的性质。
真实贷款中介的报酬,则有另一套判断条件。
现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一条容易看漏的是“必要费用”。中介没促成合同,不能仅凭“已经忙过”索要报酬;如果双方约定过必要费用,确有相应支出,还需要核对。处理退费时,适合要求对方逐项说明费用用途、约定依据和支出凭证。条文写的是“促成合同成立”,也不能直接替换成“钱已到账”:双方另外约定以实际放款为收费条件的,还要检查该条件是否达到。真实中介收费与编造冻结事由骗钱,处理路径有明显区别。
对应法考民法,这里连着实践合同、借款本金认定、中介报酬请求权三个考点。大隐法考题库有相关专项练习,可以结合人工智能答疑和学习跟踪,检查自己漏掉了哪个适用条件。
已经付了钱,三步把材料用起来
第一步,停止追加付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联系转出资金的银行或支付机构说明疑似被骗情况。现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第二款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报案时先提供已掌握的收款账户、交易时间、金额、交易单号,其他材料可以继续补充。
止付和冻结需要依法办理,报案也不等于保证追回。越早提供准确的资金线索,越有利于相关处置及时展开。
第二步,把“为什么付款”与“付给了谁”接起来保存。合同保留完整版本,聊天记录包含对方账号、前后语境和收费要求,付款记录保留交易详情。只有一张付款成功截图,可能看不出解冻费的来由;只有一段催款对话,又可能缺少实际收款线索。若按要求充值话费、购买商品或其他虚拟产品,相应订单、收款商户、交付记录也应保留,逐笔列出金额与用途,交给办案人员核查。
这份材料清单适合已经付款、正在整理证据的人对照。保存现有记录时,无须为了补一张截图继续向对方付款。
第三步,拿着材料追款,走哪条路,要看核实后的情况。对方虚构贷款收钱的,把损失清单交给公安机关,接着跟进追赃返还。贷款确实存在,只是收费有争议,可以书面向实际贷款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映。真实中介退费等民事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
报案这件事宜尽快办,民事请求则要另外算时效。现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我会在解冻费这一步停下来
我的判断很明确:对方编造卡号错误、要求向指定账户交钱解冻时,应停止付款并独立核验,已经交过一笔也不应继续追加。
已经付出去的钱,放谁身上都会挂心。再交一次钱,贷款有没有还是没弄清,损失却可能继续增加。主体和流水核对上,页面上的虚假余额与真实债务才能分清;真有收费争议,就对着合同和凭证看服务做到哪一步,能主张退多少。急着周转的难处还在,也得给自己留出选择其他正规融资渠道的余地。
不过,守住转账按钮,还少了一步。
这次风险提醒还列出一种变体:对方以验证还款能力为由,让借款人把钱转进自己的账户,再索要银行卡信息和短信验证码,随后盗刷或转走资金。钱放在本人账户,也可能因验证信息泄露而受损。“没有向陌生账户转账”,只能说明避开了一种方式;用于登录、交易的验证码,同样需要由自己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