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完李翊君的翻唱,自己上台免费唱一首,也要授权?近日,她在漳州的“月是故乡明”中秋晚会上演唱了《雨蝶》和《漂洋过海来看你》。从法律角度看,普通人公开翻唱能否免许可,要把“免费”拆开看。
不收门票,只够回答其中一部分。
歌已经公开,才有这项例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针对的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漂洋过海来看你》这样已经公开的歌曲,才有继续核对其他条件的基础。如果是朋友刚写好、只私下发给你听的歌,就不能拿这一项直接登台唱。歌曲写完、发进聊天框,都不等于作者同意公之于众。这里还要分开一个场景:对已经发表的歌,自己在家练唱,可以对应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个人学习、欣赏;面向公众演唱,则涉及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表演权,判断条件也跟着变化。
“我会唱这首歌”,还不足以决定能在哪儿唱。
不卖门票,还要看演出费
条文接着要求,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两件事要同时满足。以社区联欢为例,居民免费进场,登台者也义务献唱,才具备这两项条件;如果观众免费听,主办方另付歌手出场费,就不能凭“观众没花钱”主张这一项合理使用。
歌手的演出费与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费,是两笔不同性质的钱。
这一项关于演出报酬的要求,看的是表演者有没有获得报酬。至于向词曲权利人付不付使用费,要看是否满足法定例外,以及授权约定。给歌手结清出场费,不会自动取得歌曲的使用许可;歌手愿意义务演出,也还需要继续核对其他条件。
没赚到钱,也要看活动用途
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还要求:“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几个字是另一道条件。比如,若商场组织免费演唱,歌手也不收钱,但活动用于吸引顾客、促销商品,就需要结合整体安排判断营利目的,不能仅凭前两个“免费”免许可。当天没有成交、活动结算亏钱,也不能直接证明没有营利目的。条文看的是组织这场表演要做什么;实际有没有利润,是另一个问题。对受邀登台的人来说,核对邀请函、宣传文案和活动方案,比只问一句“卖不卖票”,更能弄清自己参加的是什么活动。
即便这些条件都符合,同条第一款仍要求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许可的场合,仅署名仍不够。
上台前,把这三步走完
我的判断是:带商品推广目的的公开翻唱,应在排练前核实授权,不能把“我没收钱”作为免许可的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还有一个具体分工:有组织者组织演出,由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受邀唱歌的人,可以向组织者核对曲目授权及费用安排。原唱身份本身,也不等于持有词曲著作权,找对有权授权的人,才能把手续办妥。
第一步,列清曲目、活动用途、是否收费及是否付演出费,对照第二十四条的条件;不能适用例外的,进入授权核验。
第二步,请组织者核实词曲著作权人,或有相应授权权限的代理机构,并保存曲目清单、许可文件、活动方案和结算记录。主办方已有许可的,可以核对它是否覆盖拟唱歌曲、这场演出及具体使用方式。需要另行办理的,再由有权限的一方明确许可范围和付酬安排。
第三步,另列录像、直播和上传安排。依《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供公众随时点开的演唱视频,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现场满足免费表演条件,不能直接推出整段视频可任意公开上传;已有舞台许可,也应核对是否包含后续网络使用。法考民法中的知识产权题,在这里可以串起合理使用、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个考点。题目把“在台上唱”换成“传到网上”,判断依据也要跟着换。
《漂洋过海来看你》可以继续排练,活动用途和授权范围也可以同时核对。手续安排妥当,台上的心思就能更多留给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