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签了,第二天反悔还来得及吗?」
这句话多半是卖房的一方在问。嫌自己卖低了想退回去,这个理由在法律上基本不接。能不能反悔,要看你手里的理由落在哪一条上。
近日刷到一段二手房签约现场的画面。卖房人坐在签约桌前,笔落下去就哭到说不出话,中介在旁边劝了好一会儿。词条里带着七百一十万这个成交价。围观的人多半在问同一句:亏得这么明白,字签完了还退不退得回来。这一句能答。
卖房签完合同反悔,两条路法院都没走通
先看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广州一名卖房人2024年11月委托中介挂牌,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每平方米把房子卖给一位买家。买家付了首付、办完贷款、完成过户、拿证入住。几天之后,卖房人得知这套房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是6万元每平方米。他找买家要求解除合同,被拒,随后起诉,理由是自己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无暇关注拆迁消息,签约时对房屋价值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买家的回应是:自己看房看了半年,买来自住,168万元符合当时同地段行情。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卖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确实给了「重大误解」一条撤销通道,但这个误解要落在交易本身的要素上,比如把70平方米的房子当成90平方米签、把有产权瑕疵的房当成干净房签。对将来市场怎么走、政策会不会变的判断落空,不属于这条管的范围。时间上还有一道限制: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给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只留九十日,起点是当事人自己明白过来那天,期限一过,这项权利本身就没了。
另一条常被提起的是情势变更。条文在这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属于商业风险」这七个字是写在条文正文里的排除项。房价涨、房价跌、片区突然有了拆迁消息,都被归进商业风险那一侧。签约之后才发现亏了,撤销和解除这两扇门基本都是关着的。
真要不卖了,代价按什么算
卖方拒不过户,买方能请求的不只是赔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对非金钱债务给了继续履行的请求权,过户登记正是典型的非金钱债务,法院判决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是常见结果。
要赔钱的部分分两条账。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第五百八十五条走,约定明显低于损失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12月5日施行)第六十五条把酌减拆成三层:以第五百八十四条的损失为基础衡量;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恶意违约的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一般不予支持。第三层最容易被看漏。为了等一个更高的价钱而故意不履行,等到了法庭上再谈「违约金太高」,这句话的分量会明显变轻。
定金是另一条账。第五百八十七条的定金罚则很硬:收了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要双倍返还。但有个数字上的细节,中介版合同里常年被写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末尾那句话的意思是,合同上写「定金三十万」、实际只转了五万,双倍返还就按五万算,不按三十万算。反过来,实际多转的部分也会被算成定金。另外,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能一起用,只能择一主张。谈判时把这三条摆在桌面上,比互相报数字有用。
签约当天还能改的,只有收钱的顺序
我的判断很直接:这笔亏在签字那天就定下来了,事后补理由基本翻不动;还能自己做主的部分,是钱怎么走、证什么时候交这些具体安排。今年9月已经有地市住建部门就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理由写得很明白:中介代收、代管房款引发的纠纷不少见。中介机构没有私自代收、截留购房款的权限,大额房款走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或者由买方贷款银行直接划转,是成本最低的一道防线。
具体到那份合同上,值得逐字看的地方其实不多。违约金那一栏别抄模板,写成以实际损失为限、上限设成交总价的百分之几;顺手核一下定金,合同写的数和实际转账的数得是同一个。付款节点也值得多花十分钟:定金对着网签,首付对着递件,尾款对着过户当日或者次日,凡是「先付后办」的空档都压到最短。房子还挂着贷款的,提前还款、注销抵押登记、递交过户材料这三步谁去办、几天内办完、钱从哪个账户出,都落到纸面上,别留给口头承诺。
贷款没还完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卖
「房贷没还完的房子不能卖,得先还清或者银行同意」这句话,在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下大体是对的。现行规则换了: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界线在「当事人另有约定」这半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约定了禁止或限制转让但没把约定登记的,转让合同有效、物权变动也不受影响;约定了并且已经登记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先去查一次自己房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看有无这类限制登记,比听任何一句经验之谈都准。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还给了抵押权人一项权利: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用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上面这几步,在法考民法卷里几乎都是反复出题的位置:重大误解的认定和九十日除斥期间、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怎么划界、违约金酌减那三层、抵押财产转让的登记限制,还有第二百一十五条的区分原则,没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想把这几个点成组过一遍、顺带把容易混的地方问清楚,点本公众号底部菜单栏进大隐法考就行。
要卖房,或者家里人正在卖房,这四件事照着做:
一、挂牌前自行查一份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抵押余额、有无限制转让登记、有无查封。
二、签约时把违约金改成以实际损失为限并设总价百分比上限,同时核对定金的约定数额与实际转账数额一致。
三、拒绝任何把房款转入中介个人或公司账户代管的安排,全额走监管账户或买方贷款银行划转。
四、如果决定不卖,在买方递件过户之前书面提出协商解约,把书面记录和时间点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