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刷手机总能碰上这种视频。画面糊得连店招都认不出来,配乐一起,字幕甩一个数字出来,可拍在哪座山、哪一年,没一个人说得清。评论区已经吵成一团,谁也没想着先看一眼拍摄地。这回被安到了泰山头上。
一场没下过的雨,吵了两天
近日网上传开一种说法:在泰山山上躲雨,要按小时付钱,一小时80元。情绪点卡得很准,爬了一夜山,淋着雨想进屋喘口气,还要被按表计费。
2026年10月6日,泰山景区管委会发布辟谣通告:有个别自媒体账号拼凑网络视频等资料发布虚假信息;经核实,国庆假日期间(1日至5日)泰山景区以晴到少云为主,未出现有效降水,不存在避雨现象,也未发生避雨收费问题。通告同时写明,遇恶劣天气,景区要求商家对游客避雨不得收费,发现在游客紧急避险时乱收费的,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气象这一条摆出来,那一小时也就无从计起。
泰山避雨收费的争议,三年前真出现过一次
谣言一碰就炸,是因为它蹭上了一件真发生过的事。三年前的夏天,有游客反映凌晨爬泰山遇上大雨,进山上一家小店避雨,店里开价:有凳子的座位40元一位,没凳子25元。景区当时锁定了涉事商铺,商家配合调查,景区还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了一个很具体的问题:紧急暴雨情况下,经营场所单纯为避雨收费是否合理。此后景区定下「恶劣天气避雨不得收费」的要求,这次通告里重申的就是它。
从法律角度看,得先把两件事拆开。一件是价格定得高不高,另一件是定价、收费的方式有没有踩规定。拆开的理由很实际,这两件事对应的部门和条文不是一套。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把一部分价格交给了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要举行听证会。第四十四条要求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并明确一句: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六个月这个期限写得很硬,却是费用争议里最容易被看漏的一条。
山上小店卖的那瓶水、那碗面、那张凳子,不在第四十三条列的清单里,走的是市场调节价。一瓶水平地卖3元、挑上山卖15元,这是运输成本和市场定价的事,单凭贵不能认定违法。
违法点不在数字大小,在那块牌子上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前半句要求经营者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后半句才是关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施行)第八条把这句重写了一遍,并覆盖到服务。
我的判断是分情形的,界线也清楚。店里本来挂着「茶位10元」的牌子,你看过价格后坐下,哪怕觉得不值,也属于经营自主定价的范围。站不住的是另两种做法:店内没有任何标价,进门后临时按小时开价;或者有标价,却在结账时另加一笔叫「座位费」「避雨费」的钱。前者违的是明码标价义务,后者违的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款。
投诉入口选哪个,往往比在店里争执更影响结果。
景区服务热线能做的是约谈商户、促成退款、取消经营资格;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权在市场监管部门,电话是12315(或12345转接)。两条线可以同时走。只打景区热线、等一个「协调退款」,价格违法这部分通常就没进入正式处理程序。现场留证不难,难的是过后再补,人散了、牌子换了、二维码收款记录淹在流水里。
| 遇到的情形 | 法律落点 | 现场第一步 |
|---|---|---|
| 店内有明示标价,你看过后入座消费 | 市场调节价,不因贵而违法 | 留好小票和标价牌照片 |
| 无任何标价,进门后口头按小时开价 | 《价格法》第13条第1款明码标价义务 | 拍店内全景+收款码,打12315 |
| 有标价,结账时另收座位费、避雨费 | 56号令第8条:不得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 要收费凭证,记下收费名目原话 |
| 索道停运、大雨被困山顶 | 《旅游法》第82条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 先问工作人员免费避雨点在哪 |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给了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同一条后半段还有一句,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也就是说能喊救助,但救助过程中自己那部分开销该结还是要结,这一条得整句读完。
随手转一条没核实的,责任走到哪一步
这里有一条界线常被合在一起算:造谣传谣是不是都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管的对象是封闭的,只有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类。编造这四类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假还故意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落进这一款,该款法定刑分两档,造成严重后果的那档更重。四类之外的不实信息,比如「某景区按小时收避雨费」,这一款套不上去。它更可能落到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民事那头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一个传谣动作落在哪一边,后果从罚款、赔偿一直拉到刑期,区间相当宽。
转发的人站在哪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写得挺细。认定有没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要看六项:内容来源可信不可信,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有没有做必要调查,内容有没有时限性,跟公序良俗有没有关联,会不会让人名誉受贬损,还有你自己的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一段看不出拍摄时间地点的糊视频,正好同时踩中前两项。
被传的一方也有通道。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有人借网络服务侵权,权利人可以直接给平台发通知,要求把内容删掉、屏蔽或者断开链接;这份通知要带上初步证据和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不能只写一句「有人在造我谣」。景区这次没走逐条投诉,直接发通告,拿假期五天的气象情况把说法顶回去,省时间得多。
备考的朋友可以把三块拼起来看。民法人格权编的名誉权与合理核实义务(第1024条至第1026条)、第1195条的通知规则,是主观题侵权部分的高频组合;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两款的对象差异是客观题常设的陷阱;商经法落在《价格法》明码标价与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三科考一个场景,这种真实素材比干背条文好记,大隐法考题库里这几处都有专项练习。
三年前那次争议是真有,这回传的雨查不到。往后真碰上没标价、只口头报价的店,先把店内环境和收款码拍下来,再决定进不进去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