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博客

60元活鸡喂猛兽,动物园活体投喂卡在哪几条法律上

大隐法考2026年10月7日阅读约 8 分钟

又是"互动项目"。

喂奶、合影、扫码投食,园子里能单独收一笔钱的花样一年比一年多。多数时候这事不值得专门写。可这回卖的东西有点不一样,收的那六十块买回来的不是一袋饲料,是一只拴着绳的活鸡,和一场看得清细节的撕咬。

60元买走一只活鸡,园子里卖的是什么

国庆假期里,福建一家野生动物园的猛兽区挂出两档价:鸡块20元一次,活鸡60元一只。游客付钱,工作人员把活鸡拴上绳子从围栏外伸进展区,一边收绳放绳把鸡往虎跟前送,老虎扑过来的瞬间又把绳往回抽。老虎反复起跳扑空,鸡在半空挣扎。东北虎区、狮子区、狼区都在做这个项目,围观的人里有不少孩子。

视频传开后,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员到现场核查,要求园方规范投喂行为。随后园方猛兽区三处展区的游客活体投喂互动项目全部下架,活体饵料的投喂改到后场内部操作,不再在游客视野里做捕食展示。

整改只动了前半截:游客付钱参与的那部分撤掉,后场照旧喂活饵。这个处置方式本身就踩在一条法律界线上。

后场喂活鸡没人管,前场卖票就不行?

从法律角度看,这两件事确实不是一个性质。

猛兽的食谱里本来就有整只的活体饵料,有些场馆为了维持捕食能力、减少刻板行为,会定期在后场投放,这属于饲养管理和行为丰容的范畴,依据是动物自身的生理需求,目的指向动物。而把绳子拴在鸡身上、按游客节奏收放、让猛兽反复扑空,这套操作的目的已经转向观众的观看体验,动物在其中承担的是被延长的紧张与应激。区别不在那只鸡身上,在于投放的节奏是照着动物的进食规律定的,还是照着游客举手机的时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2023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同法第二十八条: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的,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条文在这儿,但有一行容易看漏:第二十八条把"公众展示展演"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给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而这部配套办法到现在仍未出台。这就是现场执法的真实处境,没有细化的展演规则可以逐条比对,属地部门能用的依据主要是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那句"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加上人工繁育许可和日常监管的督促。所以结果往往表现为"限期下架、规范整改",而不是一张金额明确的罚单。

我的判断是:这次争议的落点不在"能不能给老虎喂活物",后场投放活体饵料不该被一起叫停;真正站不住的是把捕食过程切成商品、按次收费、还用吊逗的方式人为延长的那套玩法。它既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也达不到第二十八条对展示展演"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的底线。另外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线:活禽作为饵料进入园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经营、运输,这是现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写明的。几百只活鸡的来源和检疫证明,比围栏高度更值得查。

孩子在旁边看了全程,这一层谁来管

动物园本来就是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这个属性会直接改变园方义务的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标明适龄范围"这五个字很实用。一个以血腥过程为卖点的付费项目,连适龄提示和分区观看都没有,这一项就先缺了。再往前一步,同法第五十条禁止制作、传播含有宣扬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作品和网络信息,现场直播、二次剪辑传播这类画面时,这条同样要算进去。

如果下次带孩子进园碰上类似项目,有三步是真能推动处理的:

第一步,把价目牌和操作过程一起拍下来。只拍动物没用,要拍到标价、收款、工作人员的具体动作,以及现场有未成年人在看,这几样合起来才能证明"这是园方组织的付费项目",而不是某个游客的个人行为。

第二步,投诉口径选对部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这事归属地林业草原部门管,不是只能找景区服务台协调。拨12345时直接说"举报野生动物展示展演违规",会比说"投诉景区项目"转得准。

第三步,涉及检疫的线索一并提。活禽来源、检疫证明属于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事项,和前一条是两个口子,可以同时提。

万一真伤了人,这笔账怎么算

投喂互动最直接的风险是人。绳子断了、鸡飞出去、游客探身,意外都在一瞬间。这里有一处界线值得划清: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并不是一套统一规则,动物园和私人养的动物走的是两条不同的归责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是无过错责任,自家狗咬了人,饲养人先担责,只有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能减免。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对动物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先推定园方有过错,园方举证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免责。两条的分界点是动物由谁饲养管理、事发是否在动物园的管理范围内,而不是动物凶不凶。落在哪一条,决定了谁去举证。

有意思的地方在于,付费投喂项目反而让园方更难免责。项目是它设计的、绳子是它递的、钱是它收的,这种情况下主张"已尽管理职责",说服力明显弱于游客自己翻越围栏。游客一方若有违规动作,按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相应减轻园方责任,但这不等于园方脱身。

这一段几乎是法考民法侵权责任编的原题现场: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到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这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文,年年都在考无过错与过错推定的区分;行政法那边则对应处罚法定与行政许可两个老考点。想把这组条文的区别一次性做熟,大隐法考题库里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专项练习,错了会直接给出条文比对,比死记条号省事。

补一个前面没提的事实,它会稍微修正上面留下的印象。住建部2013年印发的《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早就写明,要杜绝各类动物表演,杜绝任何侮辱、虐待、恐吓殴打动物的行为。文件写得很清楚,但它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充当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这次园方两天内把项目撤了,依靠的是属地部门的现场核查和督促,不是一张罚单落了地。配套的展演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来,才是这类项目有没有明确标准可依的分界点。

读热点,更要练真题

把今天的考点变成你的得分。大隐法考提供 5000+ 客观题智能练习、主观题 AI 批改与全真模考——注册即可免费体验一道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