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唱完《万疆》后,在台上道谢:李玉刚没收版权费。这首歌出现在他近日的北京演唱会上,演唱前已获得免费授权。随后,李玉刚宣布,今后任何歌手在演唱会上演唱《万疆》,他都分文不取、永久免费授权。
从法律角度看,这份免费承诺到了短视频里还能不能用,得另查授权范围。
《万疆》免费,演唱会还能卖票?
可以。演唱会卖票,与权利人自愿免收用歌费用,可以同时成立。这次承诺指向歌手在演唱会上的演唱,不能仅因现场收门票,就把免费授权排除掉。
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还有另一种“免费表演”:作品已经发表,观众不付费、表演者不拿报酬,且演出不以营利为目的。适用这一项,还须符合该款的其他要求,包括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商场促销演出即使不收门票,也不能只凭“不收钱”适用这一项。
商业演唱会拿到免费许可,照样可以卖票。至于法律上的“免费表演”,得逐项满足前面那些条件,才谈得上合理使用。用歌时,把这两种情况分开看就清楚了。
唱完剪成视频,能直接发出去?
要看网络使用是否也获得许可。
一首歌至少要区分音乐作品、某次演唱和具体录音。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演唱者对自己的表演另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录音制作者还享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权利。原唱身份本身不能说明所有权利的归属,实际要看权利转让与代理授权等材料。核对时,关心的是授权人能许可哪些内容,以及这次许可包含哪些用途,不能从一个身份直接推定整首歌的全部权利。
演出要剪成宣传视频,我建议发布前把网络使用范围单独核对一遍。手上只有演唱会免费声明,还不足以判断这段视频是否获准。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二项,分别规定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把翻唱视频上传后供公众随时点播,通常涉及后一项;若直接采用现成录音,还须核对录音及相关表演的授权。短视频配乐、广告用歌,不能仅凭演唱会免费承诺认定已经获准。许可明确覆盖这些用途时,才按相应范围使用。
平台曲库也要看使用说明:个人发布、商业推广、下载后跨平台使用,未必在同一份许可里。
真要用这首歌,该把哪几件事做完?
第一步,列清用途。把“现场演唱”“演出录制”“公开上传”“商业配乐”逐项写明,同时列出使用版本。自己演唱、自己伴奏,与直接拿原版录音当配乐,涉及的权利不同。这份清单适合正筹备演出或剪片的人逐项对照。
第二步,核对授权人及权限。可向权利人、其有权限的代理方,或受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查询。
第三步,保存完整凭据。公开声明、授权确认、代理权限证明、曲目单和实际发布版本,都放在一起,日后查起来方便。明确且适用的公开许可,本身可以成为使用依据;再核对一次,是为了确认自己的用法在范围内,并非一律要重新付费或另签纸质合同。真遇上争议,光说“我拿过授权”还不够。《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被诉侵权人主张已经取得许可,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还有一处容易漏:《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把有组织演出的许可、付酬义务交给演出组织者。筹办方应把核权工作纳入流程,不能只留给台上的歌手。
许可范围或费用谈不拢,可以拿着留存材料协商、调解。若需要裁判,先看有没有有效仲裁约定:有,就按约申请仲裁;没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些路径见《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至于一般金钱请求,三年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给出的起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
备考时,这对应民法中的许可使用、合理使用与邻接权。大隐法考题库有专项练习,智能答疑可以帮助核对条文,学习跟踪记录容易混淆的边界。
至于合同没有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写的是: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