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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32份报告21个非亲生系谣言,拒检会怎样?

大隐法考2026年10月12日阅读约 4 分钟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近日,安徽亳州“亲子鉴定32份报告21个非亲生”的说法引起讨论。安徽网络辟谣平台的2026年9月辟谣榜已明确,这是不实信息,造谣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家里如果真有疑问,提出做鉴定,对方没同意。光凭这个,就能认定孩子非亲生?

从法律角度看,开头这句话,就是不能跳过的条件。

“父或者母”,先看谁在起诉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起点,是父或者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还要求,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这里处理的是具体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家里长辈有疑虑,或者网友觉得应该查,都不能替代对起诉主体、诉讼请求和理由的审查。

亲属之间的一句要求,不会直接产生裁判结果。

“必要证据”,得和自家有关

条文接着要求,提出否认主张的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材料需要指向这个家庭的具体事实,例如与受孕时间相关的客观记录、双方就相关事实形成的聊天材料;已经有检测材料的,还涉及样本来源、身份对应、形成过程与真实性审查。长相上的猜测、网上流传的所谓鉴定比例,都不能直接替代这些证明。整理材料时,可以逐份写清来源、证明目的,以及与其他材料是否矛盾。法院需要审查这些联系,单纯把怀疑写得很重,并不会增加证据的证明力。

这则已辟谣的“32份、21个”,不能当作真实统计,更不能证明某个孩子的身世。

法考里,这里连着民法的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妨碍。大隐法考题库有专项练习,可以借助智能答疑核对题目条件,学习跟踪记录易混之处。

拒绝亲子鉴定,后果有前提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随后写的是“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没有相反证据、拒绝鉴定,需要结合前面的必要证据一起审查。假如提出否认主张的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检,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只有催促、怀疑和拒绝,不能省略前面的举证要求;对方提交了反驳材料,也需要审查其内容和证明力。

拒绝鉴定本身,不等于自动承认孩子非亲生。

“可以认定”,也有另一种方向

第二款还写了另一种情况: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法院同样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读到这里,拒检就不能只往“非亲生”上想了。有人请求否认,有人请求确认,拒检可能影响哪一种结果,要看具体请求,证据条件也得逐项审查。

我的判断是:仅有这条网传消息,不值得据此逼迫家人做鉴定;确有具体疑点,应围绕自家事实寻求查证。

真有疑点,把这三步走扎实

第一步,整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登记材料、涉及关键事实的沟通记录,以及已有检测材料,可以按时间排列,标出各自能证明什么。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材料,记下保管单位和具体内容,方便进入诉讼后说明调查取证需求。

第二步,明确请求,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还是请求否认,依据什么事实,应当在诉状中写清。

第三步,需要鉴定时,就按法院要求提出申请、配合审查材料。申请的期限和预交费用,都得留意。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鉴定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视为放弃申请。至于找谁做鉴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准许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这条谣言如果出现在家庭群里,你觉得怎样回应,才能把“查清具体疑点”和“保护孩子感受”都照顾到?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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