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款电动车参与,赠品是一台车模。近日,某汽车品牌的“全系买一赠一”宣传引起关注。其销售人员回应,按活动条件订车并提车,可获赠同款车模;消费者关注的,是“赠一”究竟指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买车时听见的承诺,最好能在订单上找到对应内容。等到提车,就有东西可核对。
买一赠一,赠的内容要说全
这次活动中,宣传页面另写有“随车附赠同款车模”,销售人员也说明仅限两款电动车。对准备买车的人,要核对的是自己选的车型是否参加、赠品对应什么型号、什么时候能拿到,以及订车和提车各有什么条件。现行《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要求,附赠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应当明示。把整页活动说明与自己的订单放在一起看,才容易确认双方谈的是同一份权益。
我的判断是:赠品会影响购车选择时,付款前就应约定交付标准和未兑现时的处理方式。只写“送礼包”,将来很难对上具体内容。
少了充电桩,就能整车退掉?
河南濮阳法院2026年公开的一起纠纷里,一名消费者支付103366元购买新能源汽车,因充电桩和承诺加装的功能未落实,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支付十倍赔偿。法院结合证据认为,消费者对车辆本身质量没有异议,相关未履行事项没有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及十倍赔偿的请求缺乏依据。经调解,双方同意以折价赔偿解决纠纷。
补交赠品、赔偿损失和退掉整辆车,适用条件有差别。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对非主要债务未履行,原则上支持继续履行及相应损失赔偿,解除合同则要看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协商时可以用上这句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赠品对自己有特殊意义,就把逾期多久可以解约、未交付按什么金额补偿谈具体。卖方也同意了,再写进购车合同。
三千元赔偿,是怎样算出来的
浙江温州一宗2024年公开的案件中,一名车主全款买车,合同载明附赠地毯、贴膜、行车记录仪及500元充电卡,提车时却没有领到这些赠品。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酌定赠品总价值为1000元,判赔3000元,销售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这个结果对应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欺诈增加赔偿规则:欺诈成立时,可要求按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该案按赠品价值计算,不能把这一结果直接套成所有赠品纠纷都按整车价格赔三倍。
未按约交付与欺诈,需要分别证明,缺货、延期本身不足以直接认定欺诈。
复习法考时,这两起案子可以放在一起琢磨。民法看非主要债务不履行与合同解除,经济法看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大隐法考题库有这类专项练习,做错之后,可以用人工智能答疑把卡住的条件问清楚,再通过学习跟踪回看这个考点掌握得怎么样。
赠品还没拿到,下一步怎么走
如果只是想拿到说好的赠品,可以直接提出补交。想退整辆车或者要求三倍赔偿,就还要满足表里的条件。
| 遇到的情况 | 诉求与条件 |
|---|---|
| 约定赠品未交 | 补交、赔偿相应损失 |
| 希望退回整车 | 审查解除条件及特别约定 |
| 要求三倍赔偿 | 须证明欺诈,核清计算基数 |
第一步,保存完整活动页、赠品清单、购车合同、付款凭证和销售沟通记录。标题、细则、车型范围要连着留存;宣传页面、签约公司与收款主体也一并核对。销售人员以谁的名义承诺,会影响后续向谁主张。
第二步,向承担赠品义务的一方书面提出补交或赔偿,写明履行期限,保留送达记录。
第三步,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请消费者协会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诉求和对应证据。补交、赔偿请求通常适用现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现行《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