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剪了吊牌,质量问题仍可依法要求售后。
近日,一组“剪吊牌”玩梗广告引发争议:视频里的女士剪掉男士新衣上的吊牌,劝他留下衣服,还引导去直播间复购。相关视频已下架,讨论却延伸到了购物时的实际困惑:吊牌剪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和质量售后,各自还剩下哪些权利。
广告里的动作,改不了交易规则
从法律角度看,广告里的剧情不能替买家放弃权利,订单也不会因此多出免责约定。轮到手里这件衣服,得看是网上买的还是门店买的。再看衣服现在是什么状态、因为什么想退,才知道能用哪条规则。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网络等销售方式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及其例外。网购普通成衣,符合条件时,可以因为上身不合适、颜色不喜欢而申请退货,无须另找质量问题;消费者定作的衣服,则属于法定例外。对于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情形,还要审查商品性质以及消费者购买时是否确认。单独写一句“促销商品不退”,不能让普通成衣自动进入例外范围。线下门店购买的衣服,也不能直接照搬网购规则,无理由退货还要看有效承诺等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也要求经营者遵守法定范围,并对依法需要确认的例外进行显著提示,不能把“不适用”设成默认同意。
七天无理由退货,要保留哪些状态
现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八条,以原有品质、功能以及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是否齐全等判断商品完好。为查验而打开包装,或者为确认品质、功能进行合理调试,并不当然破坏完好状态。
收到衣服后打开袋子、进行必要试穿,与把衣服正式穿用后再退,法律评价有区别。
《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将服装等商品的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以及商品受污、受损,列入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情形。消费者自行剪除服装商标标识后,仅因不喜欢而要求无理由退货,确实可能遇到不符合完好条件的问题。衣服已经因超出必要试穿的使用而明显贬损,即便吊牌仍在,也不能单凭吊牌主张当然可退。
谁动了吊牌也需要查清。到货时已经缺失、销售人员剪除、消费者自行摘除,不能混成同一种情况,开箱记录和聊天记录应分别说明这些事实。
至于仅仅拆开快递包装,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已有明确规则:消费者为必要检查拆封,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经营者仅以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留合理查验空间,本来就是这项制度的一部分。
剪吊牌后,质量责任还要单独看
前面讨论的是没有质量问题、只是改变购买决定的情况。衣服本身不合格,申请依据就发生了变化。
《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专门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货,指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依该条第一款,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退货,或者更换、修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仍可退货,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更换、修理等。这里没有把“吊牌必须还挂着”写成质量责任成立的统一前提。
我的判断是:衣服确有质量问题,就应当提出质量售后请求,不必因为吊牌已剪而自行放弃。
请求能否成立,需要证明具体问题及其原因。比如,能够证明衣服交付时就存在缝制缺陷,与自己穿用时勾破,责任不同;“不喜欢这个版型”,也不能直接写成质量不合格。照片应同时保留衣物全貌、问题部位和商品标识,商品页面关于材质、工艺的说明也有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商家,有助于查清发生时间,减少后续争议。
如果格式条款把“剪标不退”扩大成免除全部法定质量责任,还需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审查其效力。
手里的衣服,可以这样对照
普通网购服装申请售后,理由填哪一项,要跟衣服的实际情况对得上。下表把能提的请求和运费放在了一起,填申请时就能一并核对。
| 实际情况 | 申请方向 | 运费处理 |
|---|---|---|
| 七日内、商品完好,只是不喜欢 | 符合适用条件,可无理由退货 | 退回运费原则上自付,另有约定除外 |
| 自行剪除商标标识,无质量问题 | 可能不符合完好要求,可协商处理 | 按有效约定或协商结果 |
| 确有质量不符,吊牌已剪 | 依法主张退、换、修 | 依法处理时,商家承担必要运输费用 |
运费区别分别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申请理由如实填写,既方便核验,也会直接影响费用承担。
把申请留下来,再往下走
第一步,把订单和商品详情存下来。订单里的购买主体、商品与价款要能对上,页面上关于衣服的承诺也留着。再拍下实物,照片或视频里能看清吊牌、衣物和瑕疵就有用。要是争议卡在谁剪了吊牌,相关沟通记录也要留。准备寄回时,把商品和装箱过程拍好,物流凭证存着,方便核对退回时的状态。
剪下来的吊牌也可以留下,方便核对款号、材质等信息。
第二步,在期限内明确发出申请。这一条容易看漏:《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消费者在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从签收商品的次日起算。这个节点针对的是通知,并非要求商品必须在七日内送回商家手中。通知发出后,依第十一条,商家应及时提供有效退货信息,消费者取得信息后应及时寄回并保存凭证。申请时间和商家回复时间,都值得留存。
无理由退货符合条件、退回商品完好的,商家收到退回商品后还有七日退款期限,依据是《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步,协商不成时申请平台介入,也可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或者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列明了这些途径。提交材料时,把购买经过、申请理由、争议焦点和具体请求写清,比反复争论广告里的剧情更便于处理自己的订单。
质量问题还应及时提出异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对质量不符的通知期限另有规定,七日届满并不意味着可以一直拖着不处理。
准备法考时,可以把衣服的情况改一下,再做一遍题。只改“是否完好”或“是否有质量问题”,看请求依据怎么变。经济法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和民法的格式条款效力、买卖合同质量责任,就能放在同一件事里琢磨。大隐法考题库有相关专项练习,卡住的地方用智能答疑接着问,再配合学习跟踪,把容易混的规则多练几次。
回到这场广告讨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有一句明确的要求:
“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