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完成立案材料(身份信息披露阶段)递交工作。”涉事方回应说,杨颖已就一个网络账号启动名誉维权,拟在依法取得用户实名信息后继续追责。这份近日公开的进展,涉及一个普通人也会碰到的难点:知道哪个账号发了内容,却不知道该告谁。
从法律角度看,只有账号这条线索,接下来就要弄清:法院什么情况下能要求平台提供信息。
材料得让人看出争议在哪里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人身权益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写明了适用场景: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以相关信息由用户发布为由抗辩,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平台提供能够确定相关用户的信息。准备材料时,需要把账号、具体内容和自己的权益受损联系起来,说明申请调取身份信息的理由。起诉本身也须符合起诉条件和管辖要求,这条规定并未开放一个脱离具体纠纷、随意查询他人身份的入口。
单独留下一个昵称,往往还不足以把这些事情讲清楚。
这段内容说的是谁,得让法院看得明白。把原页面留下来,再说明它怎样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涉及视频时,完整视频与发布页面可以相互印证;涉及文字时,上下文也应保留。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将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保存、提取方法是否可靠列为真实性审查因素。需要办理公证保全的,可以将相关页面和访问过程一并交给公证机构审查。
实名披露由法院依法审查
《网络人身权益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信息提供的接收方写的是“向人民法院”。
材料提交法院,由法院结合案件审查是否责令平台提供信息,范围包括能够确定涉事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申请书可以逐项列出账号编号、争议内容所在位置、所需信息及用途。如果是为了确定被告、推进送达,就把这个用途写进申请书。一句“请查清这个人”,还不够具体。
第三条第二款还有一个具体后果:平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采取处罚等措施。
我的判断是,申请披露身份时,应把请求限定在确定被告所必需的信息。已经有具体账号和帖子,就围绕这些线索写明用途;把请求扩展到无关亲属或生活记录,既偏离争议,也难以说明取证必要性。依法查明诉讼对象,这个目标本身已经足够明确。
资料到手,诉讼接着往下走
第三条第三款给出了衔接:原告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法院应予准许。
身份信息披露与侵权认定分属两个环节。前者帮助确定诉讼对象,后者需要审查言论内容与相关证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具体言论是否落入这一范围,要经过实体审理;法院要求提供身份信息,并不等于已经认定该用户侵权。
材料递交了,还要看法院是否受理。即便后来取得了身份信息,侵权争议也仍需审理,才能有裁判结论。
期限也应按请求分别核对。赔偿请求通常适用现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九百九十五条则明确,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准备赔偿材料时,实际损失的凭证及其与争议内容的关联,也需要一起整理。
对应到法考,民法要看名誉权保护,民事诉讼法要看调查取证与追加当事人。大隐法考题库有相关专项练习,做题时卡在哪个环节,就用智能答疑把那一步的条件问清楚。
准备维权材料,可以按这三步推进:
- 第一步,建立证据目录。按账号逐项记录争议内容、发布时间、页面位置和对应原文件,注明每份材料要证明什么。
- 第二步,向平台提交侵权通知,并保存处理记录。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附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明确请求删除、屏蔽等措施;准备起诉时,把身份信息披露申请与诉讼材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
- 第三步,取得信息后申请追加被告,按法院通知补充材料;将停止侵害、道歉与赔偿请求分别列明,并逐项对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