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抛个炸裂的数字给你品品——王兴兴只持有宇树科技23.82%的股份,却牢牢握着68.78%的表决权。
这操作合法吗?合法。这就是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玩法。🤯
5月25日晚,上交所一纸公告把整个机器人圈炸开了锅:2026年6月1日,上市审核委员会将审议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这意味着这家被称为"人形机器人第一股"的公司,离敲钟只差临门一脚。拟募资42.02亿元,发行后整体估值预计高达420.2亿元——而背后那位戴着黑框眼镜、不爱说话的95后创始人王兴兴,将完成中国硬科技创业史上又一个传奇时刻。
一、宇树科技IPO到底是个什么级别的事件?
先看一组数据感受一下宇树这家公司的猛劲儿:
2023年营收1.5亿,2024年3.9亿,2025年直接干到17.08亿,同比增长335.36%。主营业务毛利率从2023年的44.22%一路飙升到2025年的60.13%。说人话就是——卖一台机器人,利润越来越香。
股东名单更是星光熠熠:腾讯、阿里、美团、红杉、经纬、顺为(雷军系)、中信金石……几乎能想到的头部资本都挤进来了。这次募资42亿,全部用于智能机器人模型研发、本体研发、新产品开发以及制造基地建设。
但今天咱们不聊科技、不聊估值,咱聊法律。因为宇树科技这次IPO招股书里,藏着一个法考商法必考的"硬骨头"考点——表决权差异安排。
二、1股顶10票!法考公司法的"同股不同权"到底咋玩
先把宇树招股书里那段"魔法"翻译成人话:
2025年5月,宇树科技把王兴兴持有的4407.43万股设置为A类特别表决权股份,1股=10票;其他人持有的全部是B类普通股,1股=1票。
这么一搞,王兴兴名义上持股23.82%,实际表决权直接拉到63.55%;再加上他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10.94%股权),合计控制68.78%的表决权。
什么概念?股东大会上凡是要表决的事项,王兴兴一个人就能说了算。无论资本怎么进来、股权怎么稀释,公司方向盘永远在他手里。这就是俗称的"AB股结构"、"双层股权结构",专业术语叫"表决权差异安排"。
但问题来了:传统公司法不是讲究"同股同权"吗?凭啥宇树能这么干?
三、法考必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律依据
咱们看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131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种类的股份:(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看到没?公司法已经为"同股不同权"打开了大门。这是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时的重大突破,把过去仅在科创板试点的差异化表决权,正式上升为基本制度。
具体到科创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节专门规定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适用条件,重点有这么几条法考爱考的细节:
📌 条件一:公司预计市值≥100亿,或市值≥50亿且最近一年营收≥5亿。(宇树估值420亿,营收17亿,✔轻松达标)
📌 条件二:必须在上市前设置,上市后不得新增或提高比例。(宇树2025年5月就完成了设置,✔合规)
📌 条件三: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普通股的10倍。(宇树正好顶格1:10,✔合规边界)
📌 条件四:持有人必须是对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持续担任董事的人员。(王兴兴=创始人+CEO+董事长,✔妥妥的)
📌 条件五:持有人在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达到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且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
📌 条件六: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流通,一旦转让或委托他人行使,立即转换为普通股。
四、法考考点拆解:商法必背3大要点
这个热点对应法考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三大核心考点:
考点1:股份的种类与"类别股"制度——新公司法引入类别股制度,是近两年商法的核心修订内容,主观题、客观题都极有可能考。要记住四种类别股的具体类型。
考点2:表决权的行使规则——一般规则是"一股一表决权",但特殊情形下可以例外。考试可能问你:"某科创板拟上市公司能否设置AB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考点3: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第19条要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及特别表决权这种特殊安排的,更要充分披露风险。
说点更深的——为啥法律要允许这种看起来"不公平"的安排?核心逻辑是"创始人控制权"与"资本话语权"的再平衡。硬科技公司前期烧钱猛、稀释快,如果不给创始人特殊保护,可能创业到一半就被资本踢出局了。当年京东、小米、阿里都因为A股不允许AB股,被迫跑去美股、港股,这是A股的痛。如今科创板和新公司法补上这一块,是制度的进步。
当然,硬币的另一面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你买了股票却没几票投票权,万一创始人决策失误怎么办?所以法规专门设置了"重大事项一股一票"的回归机制——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关键决议,特别表决权依然要按1:1来算。这个细节也是法考爱挖的"陷阱"。
五、法考真题视角:这题会怎么出?
布仁松给大家预测一道客观题方向:
甲科创板拟上市公司预计市值150亿,最近一年营收8亿。创始人张某是公司董事长,持股20%。公司拟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将张某持股转为A类股,每股10票表决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安排须在上市前设置完成
B. 张某权益股份合计须达10%以上
C. 上市后股东大会可决议将表决权数提高至15倍
D. 张某转让A类股后,A类股自动转换为普通股
答案:A、B、D。C错在哪?上市后不得提高表决权比例,且最高不得超过10倍。这种"细节坑"在法考客观题里就是杀手锏。
💬 互动时间,评论区聊聊👇
如果你是法考考生,你支持"同股不同权"吗?是该给硬科技创始人这种"超级投票权"保护创业初心,还是该坚持"一股一票"保护中小股民?评论区聊聊你的态度——尤其是已经做过类别股相关题目的同学,你做错过哪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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